为高质量推进“双招双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至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综合激励奖补
(一)奖补扶持。对新引进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从企业投产年度起,其在当地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所得部分,前 3年先征后奖补,后 2年先征后奖补 50%,用于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吸引链条项目入驻。项目认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认定。
(二)工业项目。注册之日起 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 1亿元— 5亿元、5亿元—1 0亿元(含5亿元)、1 0亿元—50亿元(含 1 0亿元,不含 50亿元),且对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由项目载体单位认定),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4%、5%给予一次性奖补(含省市县各级奖补政策)。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规的,当年实际固投达到上述要求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参照此项政策执行。
(三)企业上市支持。对新引进或本土成功上市的企业,依据类别给予奖励。具体按照《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办法》(东政办〔2023〕2号)文件执行。
(四)总部经济项目支持。鼓励企业在东至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含博士、院士工作站和外籍专家办公室)等功能性总部实体,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营收属地统计,存续期限不低于 5年的,可给予企业运营补贴支持。按照总部经济企业当年财政贡献县级留成部分及注册登记起三年内的累计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因经营需要在我县租用办公场所的,视其年财政贡献,租期内租金按先缴后返的形式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总部经济企业高管申报的综合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自然人股东投资县内企业在源头申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制定。
(五)“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大(工业项目固投 50亿元以上,含 50亿元)、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对企业在我县投资建设市场带动作用大、商业模式新、填补县内空白、具有行业引领性的新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条 委托招商激励奖补
经引荐人介绍对接,协助引进落户的招商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具体按东至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至县“委托招商”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招引组〔2023〕2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重点产业支持
(一)现代化工新落户化工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当地年度纳税税收达到25万元/亩至 50万元/亩,且企业亩均效益评价达到A类或B类的,超过 25万元/亩部分按达成年度当年地方实际留存部分的 50%给予扶持;年度纳税税收超过 50万元/亩的,超额部分按达成年度当年地方实际留存部分的75%给予扶持。
(二)装备制造
1.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对投资强度达 200万元/亩的制造业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 36元标准,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奖补。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亿元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 45元标准,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奖补。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亿元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 54元标准,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奖补。
2.新购设备奖补。新开工项目且新购全新设备不低于 2000万元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1 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含省市县各级奖补政策)。新开工项目且新购全新设备不低于 5000万元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2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含省市县各级奖补政策)。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
3.厂房租售扶持
鼓励各类投资者在开发园区内选择标准厂房投资项目,对于每平方米年产值在 1 0000元以上的项目,年每平方米综合税收在 300元以上的,租赁标准化厂房前三年租金先交后返。
(三)现代服务业
新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必须是在我县法人注册、在地统计、属地纳税。
1.新引进当年落户且当年投产年财政贡献达 1 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三年房租减半补贴,最高补贴每月 20元/㎡;提供室内装修补贴,最高补贴 200元/㎡;给予三年运营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年财政贡献县级实得部分,最高为 90%。
2.新引进需单独供地的五星级宾馆、酒店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招拍挂价格。
3.新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企业委托可以订制厂房,厂房建成后,企业可回购或租赁,对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租金实行“三免两优惠”;需租赁设备的,可提供质押设备租赁。
4.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原则上予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担保费率不超过 1%。
5.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原则上给予银行贷款到期1 0日内“转贷应急资金”周转,一次性不超过 4000万元,占用费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天计算。
6.当年总部迁到我县注册纳税的“新三板”挂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 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将上市募集资金超过 50%以上且在我县投资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
7.当年举办招聘会的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摊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同时给予中介机构、企业职业介绍补贴和企业用工补贴。
8.新引进的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县经济拉动性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给予“一事一议”各项政策支持。
(四)现代农业(绿色食品)
1.支持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新建特色主导产业深加工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且销售收入超 2000万元,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 3%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对当年流动资金贷款存续 1 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2.鼓励发展龙头电商企业。对引进的农业企业发展电商销售,当年网络销售额达 1 000万元,按销售收入的 1%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3.鼓励招大引强。对引进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奖补 20万元。、
(五)文旅康养
1.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大型文旅项目,县发改委积极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优先利用省级配备土地指标;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一般文旅项目,项目所在地乡镇优先使用自身创造的土地指标(增减挂、三类地处置),乡镇自身指标不能覆盖,县级进行统筹调剂,确保符合规划的文旅项目均能落
实土地指标。
2.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1亿元及以上,符合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新项目(不含地产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投资额的,正式运营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企业在我县投资建设市场带动作用大、商业模式新、填补县内空白、具有行业引领性的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点和游览设施及与之相配套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服务设施。当年新增总投资额达 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及用于销售的文化旅游地产投资),经审计,给予投资额2%补助,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对投资开发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当年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20万元。
4.投资建设自驾车露营地,设施和服务达到GB/T3171 0.2的要求,建成运营的房车营位数量总规模不少于 20个,小客车营位总数量不少于 200个,给予企业 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文化和旅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万元、3000万元、1 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 20万元、1 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入规纳限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 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经县文旅局认定,对旅游企业投资研发制造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伴手礼、县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开发转化为旅游商品,实际投资额在 50万元以上的文旅项目,给予 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经营本县文化旅游商品专营展示中心(店),面积达到 30平方米以上,且年营业额达到 50万元以上,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最高不超过 5万元。
7.经县民政局、卫健委认定,对外商投资兴办,符合条件的综合型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具体按照《东至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条 政策兑现
(一)县政府每年对各项政策奖补资金实行分类专项预算,按照“总额限定、择优奖补”的总体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奖补兑现,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二)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各项优惠政策按县财政现行体制予以兑现。投资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奖励及补贴,由县“双招双引”办公室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审核后,提请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审定落实。同一类型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单独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
(三)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可申报市级以上政策,如市级以上政策需要县级配套的,本政策奖励抵作配套资金。
(四)奖补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生态环保要求,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及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或新上项目。化工产业相关项目仅适用本政策第三条第一款的政策扶持。矿山(资源型)项目、“两高”项目以及国家限制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扶持。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政策由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东至县投资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