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加快推进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若干措施

来源:惠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18 11:00:34 阅读量: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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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全县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促进土地集约、要素集聚、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园区招商引资。在标准化园区内,每新增1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方2万元奖励,每新增1家限上商贸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方1万元奖励。对原位于本县域内的企业入园,减半兑现。

责任单位:县招商办、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二、降低入园企业租金成本。对租赁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园区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的企业,由园区运营方给予入驻企业首年度租金全额减免,对园区运营方为企业减免的租金,按入驻园区企业的年度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20%补助给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企业减免租金且补助上限为400万元。后续年度租金优惠由园区运营方及入园企业双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贡献等具体商定。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三、鼓励科技创新

(一)对标准化园区引进的生物医药、航空航天器及设备、电子及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信息化学品等六大高技术领域制造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并经统计部门首次认定纳入高技术产业范畴,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包含市级,不重复享受)。

(二)对标准化园区从县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惠安完成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包含市级,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上新设备

对新入园且新投产纳统的企业,新引进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按生产性设备发票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享受上述奖补政策后,再实施技改项目的企业,可接续享受以下政策:对企业在技改项目建设期内购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竣工投产后,按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发票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视同为采购设备,可享受上述20%的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五、鼓励入园企业提质增效

(一)实行入园企业营收首超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和10亿元的入园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二)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入园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六、完善园区配套企业

(一)推动物流企业入驻园区并为园区提供配套服务,对入驻的物流企业获评AAA级物流企业,给予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驻的非A级但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且与园区生产企业相配套,给予物流企业一次性2万元的入驻补贴。

(二)鼓励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等研发平台进试点园区,对入驻机构给予软硬件投资额的30%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专业协会、产业基金、融资服务、创业辅导、人力资源、商务配套、招商等综合性服务进试点园区,对入驻机构给予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和第三年租金减半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七、强化园区融资服务

(一)推行园区“伙伴银行”合作机制,引导银行机构为入园企业创新提供专属化金融服务和利率优惠的信贷产品,支持银行机构在园区信贷计划内,通过“金服云”平台,向入园企业新增投放且利率不超过“LPR-50BP”的贷款,县财政给予银行机构0.5%的贴息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二)建立健全“政企银担”多方合作机制,将入园企业融资纳入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范围,在设定代偿上限基础上采用“见贷即保”模式予以担保增信支持,并将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收取担保费率与1.5%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三)实行“项目+基金+国企”运作机制,推动园区运营主体从“房东”向“房东+股东”转型,充分发挥投融资运作优势,支持入园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园区产业项目投资,对园区运营主体发起设立的园区专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由县财政按入园企业当年度实际获得基金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

八、推动港澳台侨商聚集。对入驻标准化园区的,按照省、市、县出台的鼓励外商实际到资政策,对外商实际到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包含省市补助)。引进入驻的外商投资项目2个及以上实现外商实际到资并如约投建投产、当年度升规纳统,给予引进方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台港澳办、侨联、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贸促会

九、强化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一)推行“模拟审批”“拿地即开工”等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推广“施工许可分段式审批”“告知承诺制”“交地即交证”等审批提速模式。

(二)分类试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对园区内符合《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分类试行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惠自然资〔2022〕169号)要求的工业项目不再进行公示,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根据《惠安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对园区内项目推行政府统一购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并将图审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水保站、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

十、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所指的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项目应位于惠安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且纳入惠安县级园区标准化建设重点项目库。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划和经济指标要求:①项目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②除机场净空范围、石雕行业等特殊行业条件限制外,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0。不符合规划和经济指标要求的不予支持。龙头企业项目、园区运营主体自营部分所涉数据,不纳入本措施扶持范畴。

(二)涉及奖补园区运营方的条款,各园区需提供运营方相关证照,送至县园区办报备。

(三)“降低入园企业租金成本”涉及的奖补,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园区参照执行。

(四)本措施中涉及的资金补助,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申请享受,同一企业享受的各项奖励政策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县本级财政留存部分。

(五)本政策条款内容如涉及上一级、本级同类或关联政策变动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六)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七)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县工信商务局牵头会同县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2023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和入园企业参照执行本《若干措施》。

来源:惠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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