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清远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07-13 14:00:04 阅读量: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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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战略性产业集群和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充分调动市内外社会力量参与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中介招商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加快引进一批优质大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经过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定向招商合作协议,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并跟踪服务,在推动项目落户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机构)。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产业导向。引荐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项目的投资方须为纺织服装制造,棉花、化纤、皮革等原材料供应商及纺织服装贸易商等纺织服装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箱包皮革行业的落户于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根据项目的用地性质分为用地项目和非用地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奖励:

1.用地项目。对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在清远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清远市政府、清城区政府、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招商部门或授权机构签署了正式投资协议,总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含),通过购买新增建设用地落地的,按照引荐项目完成固定投资金额5‰(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标准给予引荐机构奖励。奖励分两期发放,在企业投产时奖励50%,达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时奖励剩余的核定奖励资金。签署投资协议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之内投产,逾期不给予奖励。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未达到约定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的,不予奖励剩余的核定奖励资金。

2.非用地项目。对从办法印发之日起在清远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通过购买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范围内标准工业厂房落地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的,按照引荐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奖励时限。奖励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注册设立的投资项目,引荐机构必须在该项目注册设立之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予承认引荐机构资格。

(四)涉及市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和停旧开新项目,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的,不予以奖励。

(五)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投资项目,可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该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荐机构奖励。

(六)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不适宜奖励的投资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申报

(一)对中介招商项目的奖励实行合同及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制度。开展中介招商工作的主体须经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定向招商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后方可申请相关奖励。引荐机构在接触到投资项目后应第一时间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引荐项目备案,对于未提前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一律不给予奖励。

(二)引荐机构在备案引荐项目时须提交引荐项目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填写《清远市中介招商项目登记备案表》并加具投资方的意见及公章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即完成备案。若多家引荐机构同时推荐同一项目的,原则上以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认可有紧密协作、参与推动项目落地的为引荐机构;特殊情形的,相关引荐机构应当自行协商奖励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限一并报告,否则该项目奖励金不予发放。

(三)对于用地项目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在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实现投产后的当年进行申报,投产的认定标准为项目完成建设,取得环保部门的试运行排污许可证,并开始联机试运行且出产成品。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认定以统计部门的纳统数据作为重要依据。

(四)对于非用地项目,在项目投产后首次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后进行申报,其中年度产值(营业收入)的认定以统计部门的纳统数据作为重要依据。

(五)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奖励申报工作,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奖励申报材料如下:

1.《清远市中介招商引荐项目奖励申报表》;

2.《清远市中介招商项目登记备案表》;

3.引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登记证明文件(核对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项目投资总额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及

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立项或备案材料);

6.企业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具体以在统计部门完成入统的企业统计报表为准,企业所提供数据将与市统计局入统数据进行对碰确认;

7.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8.其他需要的辅证材料。

第四条 申报项目审核

市商务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审核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核定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对拟奖励的项目及奖励金额等情况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条 资金拨付

项目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项目申报、审核情况及奖励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的预算中安排资金进行拨付。对于用地项目分两次进行资金拨付,第一次先行拨付50%,剩余50%在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产值、税收要求后进行拨付。对于非用地项目可一次给予全额拨付。

第六条 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

(一)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引荐机构)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的企业(引荐机构),如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并取消引荐机构备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最终解释。联系方式:市商务局(招商科),0763-3368083。

来源:清远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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