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海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来源:临海市投资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3-07-05 14:00:06 阅读量: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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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和留驻本地优质企业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奖励对象指符合招商引资条件且在我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是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投资强度和亩均综合贡献达到《临海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综合贡献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招商项目标准》)。总部经济项目认定标准见附件2。

一、项目奖励政策

第一条【项目投资奖励】 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投资强度达到《招商项目标准》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五年内,当年亩均高质量发展贡献度达到《招商项目标准》的,再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享受我市有关技改政策。

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投资的项目,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第二条【项目经营奖励】 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投产经营次年起五年内,按企业年度销售额最高给予2%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度的50%。

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因实行主辅分离制度,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高质量发展贡献度500万元以上的,可按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三条【兼并重组奖励】 市外投资主体兼并重组我市现有企业,且交易额5000万元(含)以上,注册地仍在我市的,按交易额的0.5%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度的50%;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按交易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度的1%奖励。

第四条【项目引荐奖励】对项目引荐人(不含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引进市外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商住项目、PPP项目)进行奖励。引进落地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农业5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引进落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万分之五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重大项目扶持

第五条【产业基金扶持】市政府设立产业基金,可用于重大招商项目的投融资合作与扶持。具体按照临海市产业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用地保障】对重大招商项目用地予以重点倾斜,优先纳入我市项目用地储备库,并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投资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非营利性项目,以及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公益性的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土地精准供应】重大招商工业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用“标准地”形式供地,签订用地履约协议,明确项目的产业定位、投入产出、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等具体内容,加强项目履约管理。

第八条【用地价格优惠】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土地成本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九条【一事一议政策】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

(一)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产业项目;

(二)符合《招商项目标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符合《招商项目标准》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四)符合《台州市“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实施办法》标准的顶尖人才(团队)创业项目;

(五)总投资超过1亿美元(实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六)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的其他重大项目。

三、附则

第十条 同一事由同时符合本政策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政策兑现期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同一个政策体系内享受。补助和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五年的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度的80%。

本政策由项目投资企业或招商引荐人向临海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统一考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本奖励政策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包含土地款,且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经认定的有效凭据为准。

本政策自2023年 月 日 届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起执行,临政发〔2019〕34号文件同时废止;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经临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临海市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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