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依照《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清远市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文件,为加强全市招商统筹,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及实效,结合英德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需完善2021年9月印发的《英德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内容,故对该政策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珠三角等先进地市的做法。
三、出台目标
为进一步推动英德市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合理、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大科学选资力度,强化集约项目用地,推进项目落户我市进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内容概述
《管理办法》包括适用范围、项目引入原则、项目产业导向、项目引入条件、优先引入项目、禁止引入项目、项目遴选及评审、项目跟进及监督、项目退出管理9方面内容,对招商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等指标设置准入标准,建立以属地为主体及市级层面为统筹把控的项目遴选评审、项目跟进及监管和项目退出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全面管理,确保引进高质量的产业项目落户我市。
(二)主要制度及措施
1.明确项目引入的经济指标要求、环保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其中经济指标要求在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标准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工业、文化旅游产业和商务服务业的投资强度、产值及税收贡献制定产业引入标准。明确优先引入项目、禁止引入项目标准,引入项目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2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鼓励类”项目有关要求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
2.建立以属地为主体及市级层面为统筹把控的遴选评审机制,规范遴选评审程序。一是项目拟落户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负责招商项目遴选初审工作,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要求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行业类别,初步确定选址方案,与相关评审材料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实施项目评审。二是各地完成初审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招商项目实际不定期主持召开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切实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信息沟通与交流,切实解决项目洽谈和推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推动项目快速落地。经评审通过后的项目,3亿元以下报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3亿元以上报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只有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或备案等三种情况之一的项目,项目引入单位才能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才可纳入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认定范围。
3.强化项目跟进及监管。一是对所有按规定程序经遴选评审引入的投资项目,拟落户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必须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协议书内容必须包括遴选评审时项目方承诺的项目内容,动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达产产值、税收贡献、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二是对经遴选评审拟引入的优先引进类项目,所在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要加强跟踪服务,设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为项目投资审批、供地、报建等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
4.依法实施项目退出管理。一是已签约但未供地项目,由项目所属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引导投资方主动退出,双方依据投资协议的权责约定协商处理退出事宜。二是已供地但未动工项目,到期后仍不开工的,由项目所属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解除投资协议,按相关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三是已动工但未建成投产项目,到期后仍未完成的,由项目所属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解除投资协议,按相关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四是部门投产项目,已动工开发投产但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经督办无效的,由项目所属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收回闲置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五是建成投产但存在环保隐患项目,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列入退出范围。
五、修订前后差异
1.修订前《管理办法》提及的“英德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改为:“英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2.修订前《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引入项目中的“(一)国家产业投资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及(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规定禁止准入的项目。”改为:(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限制、淘汰和禁止类项目”。
3.修订前《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引入项目中的“(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具体参照《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规定》)及危废、固废处理项目。”改为:(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具体参照《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英德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规定执行。
4.修订前《管理办法》第九条项目退出管理中的第(二)大点第4点“项目部分建成投产,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经督办无效的,列入退出范围,收回闲置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改为:“项目部分建成投产,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经督办无效的,列入退出范围,并按相关程序收回闲置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5.修订后《管理办法》“附件2、附件3禁止引入项目中”增加:“6.意向投资单位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内存在抽逃、虚假出资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项目。”
6.修订前《管理办法》附件2、附件3、附件4引入基本要求项中“1.环保准入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水源保护区,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满足国家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改为:“1.环保准入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满足国家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7.修订前《管理办法》附件5第二大点中的(三)用地取得方式“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由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英德分中心进行公开出让,出让起始价格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最终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改为:“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由英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出让起始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最终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
8.修订前《管理办法》附件5第四大点中第(五)小点“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严控区,符合英德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即“三线一单”)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满足国家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改为:“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符合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即“三线一单”)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满足国家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9.修订后《管理办法》附件5第四大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十)乙方应对其引入的项目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依法纳税等的监督工作,协助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督促施工单位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项目及税种(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缴纳税款并依法开具发票。”
解读人:潘虹
解读机构: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