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 把项目招引、产业培育作为“生命线工程”,加快构建以 500 强企业、瞪羚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为重点的企业梯度 招引培育体系,围绕碳素新材料、高端铝、电子信息等主导 产业,着力做好延链补链强链文章,最大限度提高产品附加 值,推动全县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新引进的市外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娱乐业和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下同),实际到位资金 5000 万 元人民币(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不含外方股东贷款)及以上的, 自开工之日起 3 年内,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以 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的 1%给予投资企业奖 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新引进的市外投资项目 自对地方财政有贡献之 日起,五年内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在 100— 1000 万元(含)、 1000— 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前三年分 别按照年地方财政贡献度 80% 、90% 、100%的标准进行奖 励;后两年按对应年地方财政贡献度 40% 、45% 、50%的标 准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总投资规模 1 亿元人民币以上, 当 年到位资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 划、投资强度、亩均效益、地方财政贡献强度的项目,按“一 事一议”的原则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以政府土地收益(扣 除中央、省刚性计提部分) 为参数,给予项目产业扶持资金, 奖励节点为项目开工、项目竣工。
第四条 新设的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外币 按同期汇率折算)的总部经济项目 (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管理 滨州市域以外 2 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年地方财政贡献 1000 万 元人民币及以上),给予企业 12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 当年实际到资 500 万美 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账总额的 6%给予企业奖励 (商务部 纳统后次月可申请,经公示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新引进外贸进出口企业当年营业额、现有企 业进出口总额 ( 100 万美元及以上) 较上年度增长部分,按 照 1 美元给予 0.04 元人民币标准奖励;对新引进的跨境电商 企业进出口额在 1500 万美元 ( 以海关公布数据为准) 及以上的,按照 1 美元给予 0.05 元人民币标准奖励 (海关纳统 后次月可申请,经公示后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成功引进注册资本或立项总投资 5000 万元人 民币及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的引荐人,按照项目实际 到位市外资金予以奖励。2000 万元到 1 亿元人民币的, 自项 目开工之日起 3 年内(外资项目按注册日期),给予万分之五 的奖励;1 亿到 10 亿元人民币的,给予千分之一的奖励;10 亿 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 “ 一项目一议”方式,奖励额最高 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投资规模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 目,对企业投产运营后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董事长、 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 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 5 名),从聘用之日起计 算,个人经济贡献(个人所得税)对县实际新增财力的 100% 连续 3 年全部奖励给个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 和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的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的生产性 企业在有效期内落户我县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人民币、20 万元人民币;对引进的世界 500 强、中国企 业 500 强、上交所或深交所挂牌上市的生产性企业落户我县 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对引进新三板(精 选层) 上市的生产性企业落户我县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实际投资 20 亿元人民币(外币按同 期汇率折算)以上的招商项目, 以及对全县具有突破性和长 远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照 “一项目一议”方式,在上述政策的
基础上,提高奖励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附 则
1.本意见所称引荐人,是指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县行政区
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规定不 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及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 除外。
2.认定新引进的市外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标准:属于 内资项目的,总投资规模须达到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市 外投资占比 50%及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 到 500 万美元及以上。世界 500 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中国 500 强企业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和投资规模不设置下 限;世界 500 强企业以项目投资当年及上一年《财富》杂志 公布的世界 500 强名单为准;中国 500 强企业以项目投资当 年及上一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 业 500 强、制造业 500 强、服务业 500 强名单为准。
3.享受本意见的企业须承诺,除政策原因外 7 年内不迁 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县的地方财政贡献义务。若 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须退还所有已发放的奖励和补贴资金,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有奖励、补贴均为税前资金,获得奖 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4.各项优惠政策可综合或单独使用, 以合同约定为准,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不同条款或本县其他政 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5.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 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执行之前签订的协议按原政策执行。
6.本意见所有奖励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受益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为参数,最高不超过财政贡献地 方留成部分的 100%。奖励资金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 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7.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发布之前正 在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按原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来源:阳信县商务和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