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更加精准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更加有效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有力助推全市产业提档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遵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方面各界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及其它意见和建议。
1.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6月14日-7月13日
2.发布方式: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遵义市投资促进局部门网站
3.反馈意见受理单位:遵义市投资促进局
4.联系电话:0851-28230430
5.电子邮箱:286175124@qq.com
附件:
《遵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更加精准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更加有效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有力助推全市产业提档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在我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合法投资经营且符合产业投资导向的新建续建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我市十大农业产业、十大工业产业(白酒除外)、十大现代服务业以及国家、省支持的重点产业链项目。
第三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5亿元以上产业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项目,以及购买“僵尸企业”或低效闲置资产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其它类似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企业所得优惠政策扶持奖补金额按市、县两级分开测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该企业所缴纳税费市、县留存部分同等额度,所有项目需在建成投产并有税收流水记录后方可兑现优惠政策。土地相关政策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五条 本政策扶持资金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二章 用地支持
第六条 集中选址到高新区、经开区(园区)的工业项目重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对确需使用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视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第七条 对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市级重点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及时供应土地;对投资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结合全市“招商用地地图”实行“立可供”。
第八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土地的,租赁期限可以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用地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据产业类型和投资强度,实行10年、20年和30年弹性年期出让,首期出让价款与剩余年限的出让价款之和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九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我市现有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新建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属于租赁土地的,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期满后可续期。
第三章 产业扶持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投资1亿元(合同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下同)及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投产达产的,参照企业取得土地的出让价格60%以内予以一次性扶持或分年度扶持;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且投产达产的,参照企业取得土地的出让价格30%以内予以一次性扶持或分年度扶持。
第十一条 对转移到遵义的重点加工贸易企业,以投资之后的增值税地方市、县两级留存部分为基准数额,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三年内参照50%实行扶持,帮助企业发展;对适用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日期建成投产后5年内,以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实际留存部分为基准数额,前3年参照80%进行扶持,后2年参照40%进行扶持。对招引并确定为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以其缴纳的税收市、县两级留存部分为基准数额,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扶持,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的比例为80%,第三年、第四年的比例为70%,第五年比例为60%。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本地会展经济,在遵义市内举办会展天数达到3天以上的(含3天),且举办展位数达到200个以上的,每个展位补贴500元。对取得UFI、ICCA(国际展览联盟、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引进本市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带动性强的重点企业,且达到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标准的,以每年税收贡献市、县两级留存部分为基准数额,前3年参照80%进行扶持,后3年参照50%进行扶持。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市属融资担保公司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招商引资投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家政策的,给予1年期不超过3000万元以内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贴息支持;对投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给予1年期不超过50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00%的贴息支持。
第五章 人才支持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或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认定,发放遵义人才服务绿卡。对遵义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发放遵义人才服务绿卡。人才凭卡可享受子女入学、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生活服务、政务服务、项目扶持等优惠便利政策。
第十六条 在对招引项目确定为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落实引进人才个人奖补政策,对项目单位高管层和核心科技人员年薪30万以上的每年奖励3~3.5万元;年薪40万以上的每年奖励5~6万元;年薪50万以上的每年奖励8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对带专利、技术、项目、资金来遵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经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高层次人才在遵创办企业的,经认定后由同级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进驻经开区(高新区)创办企业的,3年内免费提供最多10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对引进企业入选或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人才基地、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等人才平台载体,根据省级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在遵义市投资并认定为首次入黔500强企业,投资除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能源开发、白酒等产业外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支持的基础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发展。上述奖励自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由市、县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对市外迁入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签约落地并完成商事登记后,市级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扶持。
第十九条 在遵义市注册并设立全国总部的民营企业,自2023年起,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年产出750万元/千平方米或用工50人/千平方米以上的入园企业,享受标准化厂房3年租金减半,在租期内达到约定投资规模、产值、税收和就业,再延长2年租金减半期。
第二十一条 加大市场化招商力度,对招引符合我市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并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职人员除外),给予以下奖励:
(一)招引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以固定资产投资0.3%进行奖励,市场化招商奖励标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高于100万元,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奖励政策。
(二)对引进省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到本市投资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除享受项目引荐人奖励外,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包括总部迁入),为本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除享受项目引荐人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引进市外企业(或资金)实施兼并重组、完成重大债务风险处置,成功盘活本地经营困难企业的,每成功盘活一个本地企业,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四)当引进项目有2名及以上引荐人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时,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第七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在我市落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外来投资项目,帮助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向国家、省推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采取直接取消、数据共享、部门协同、告知承诺等方式,推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证照共享调用,减少证明材料,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办事材料“免提交”。涉及政务服务事项需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可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代办服务窗口人员代办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招商签约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对投资额达20亿元以上的重大签约项目,由市领导“一对一”领衔挂帮服务;对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签约项目,由县(市、区)政府领导牵头全程跟踪服务;对投资额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重点签约项目,由县(市、区)政府选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对投资额达5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重大签约项目,由县(市、区)行业主管单位选派专人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工程建设及生产运营中的“一揽子”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供给,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类园区管委会围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招引落地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批,以加速项目落地、降低企业成本。
第八章 奖励兑现
第二十六条 实行县(市、区)签订招商引资优惠条款内容向市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兑现情况报告制度,由市、县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评估认定,市、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兑现优惠政策。具体流程如下。
(一)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时,向市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企业投资情况及可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二)项目建设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兑现条件后,由投资者向项目受益所在地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申请;
(三)县(市、区)、新蒲新区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签约合同(协议)内容,对项目投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并出具评估认定意见;
(四)县(市、区)、新蒲新区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优惠政策兑现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五)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在公示7个工作日无意见后,于30日内兑现优惠政策;
(六)涉及市、县两级共同承担的优惠政策兑现资金原则上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级兑付完成后,向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第九章 不予兑现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不予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情形。
(一)投资项目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强度的;
(二)投资项目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产值、税收、就业等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投资者未提供有效佐证资料或者提供不属实佐证资料的。
有以上情形的投资项目不能享受产业相关扶持、奖补资金,如造成土地闲置或擅自改变用途、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市级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未作明确或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为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标准或其它支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区域发展特点,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际,依法制定物流补贴等差异化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十大农业产业:茶产业、辣椒产业、红粱产业、生态畜禽渔业、蔬菜(食用菌)产业、中药材(石斛)产业、竹产业、花椒产业、生猪产业、牛羊产业。
十大工业产业:酱香白酒产业、基础材料产业、航空航天及装备制造产业、生态食品产业、现代能源产业、新型建材产业、现代化工产业、健康医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
十大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大数据融合产业、康养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现代商贸产业、科技服务业产业、制造服务业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会展产业。
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
每亩投资强度:指每亩土地面积之内投资金额的数量。
固定资产投资额: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和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来源:遵义市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