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东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来源:临夏州招商局 发布时间:2023-06-11 10:00:47 阅读量: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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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现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实施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东乡县县域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县内建设、经营、纳税的各类招商引资企业(除房地产项目外)。引进企业所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相关产业规划、发展导向和环保政策规定,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

(二)认定程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东乡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和行业部门初审--县招商局复核--县政府研究审定--出具认定文件。

二、优惠支持政策

(一)土地保障

1.对产业龙头企业、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医药康养、新能源等国家鼓励的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参照省州用地优惠政策,在确定土地供应、土地底价以及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2.对重大招商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优先保障县级重大招商项目所需用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有条件的项目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

(二)财政奖补

3.设立落地投资奖。通过土地招拍挂形式落地建厂的企业,按投资强度、固投规模两项指标进行奖励,每亩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含5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申报。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3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奖励4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对引进投资5亿元至50亿元的按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补条件的,依据《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甘商财务发〔2021〕425号),由县上积极争取落实省政府奖励资金3000万元。

4.设立招大引强奖。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对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依据《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甘商财务发〔2021〕425号),由县上积极争取落实省政府奖励资金500万元。

5.设立经济贡献奖。经县政府认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公布的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位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的比例为60%,第三年、第四年的比例为70%,第五年比例为80%。或者对按期建成投产的县级重大生产性项目,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给予连续五年奖励,前三年按照企业增值税地方提留部分(35%)进行100%奖励,后两年按照50%奖励。要按照“一企一议”原则,提前协商确定享受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种政策。

(三)项目引进奖励

6.以“飞地经济”模式促进招商。对于拟招商引进的项目,由于客观因素制约,难以在我县落地建设的,通过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其他地区建立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益分成等公建共享合作机制,创造最便利的项目落地建设条件,共同保障重大项目落地。

7.鼓励社会参与招商、以商招商,对从县外成功引进固投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非限制类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进行一次性奖励。引进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15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20万元,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8.凡引进固定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招商引资企业建成运营后,除享受其他奖励政策外,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9.对引进国家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经县科技部门审核,属于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凡在第一时间为招商部门提供企业资料、项目信息,因自身原因未参与项目考察、论证、洽谈、签约的,但通过政府及招商部门努力,所推介企业(项目)最终在东乡县落地投资成功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项目对应奖励额度的10%进行奖励。第一时间信息的确定以县招商局登记备案为准。

(四)税费金融奖励

1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动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12.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企业申报上市挂牌手续费用,在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降低信贷门槛,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13.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日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子以定依次扣减增值稅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该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芳动合同井依法繳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井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按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稅、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稅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该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其他要素保障

14.对引进入驻的重大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为企业入驻或项目开工创造最便利的建设条件。

15.入驻甘肃东乡经济开发区企业孵化园的企业(项目),固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或就业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实行连续五年租金减免政策,前三年免租、后两年租金减半。

16.对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企业,电价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17.将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全县人才引进计划,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在县内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县内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对年上缴税收200万元(包括200万元)以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公寓一套,减免房屋租金。按照企业需求提出申请,定向选派熟悉业务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到企业开展挂职帮扶。

18.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将技术技能提升补助申领条件放宽,由企业在职职工参保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对吸纳东乡籍离校两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16至24岁的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企业,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推进落实机制

(一)实行项目并联办理制度。建立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机制,简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对《甘肃省政府核准和投资项目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零审批”,由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缩短企业开办时间。对企业的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州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

(二)实行县级干部联系包抓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套工作班子、一套工作方案”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职能,加大协调服务力度,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全力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用地、供水、供电、供气、融资等问题,为企业(项目)落地建设提供保障。

(三)实行挂牌代办制度。对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县政府颁发“招商引资企业”证牌,县招商局全程帮办、代办各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提供“全程式、跟踪式、管家式”代办服务,提高项目落地效率。

(四)实行定期研判机制。县委、县政府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企业落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快“陇商通”建设步伐,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等平台设置专栏,接受反映企业诉求、汇聚企业愿望、联系企业经营、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畅通政商联系渠道。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协会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全方位监督。

(五)强化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引进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安全、文明、法治的权益保护环境。强化招商引资企业投诉受理和评议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切实维护招商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其他方面

1.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固投统计、奖励资金落实、企业申报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本实施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3.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五年,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既往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关于印发<东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委办发〔202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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