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加大宜昌高新区招商引资力度,拓宽项目信息搜集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中介指提供有价值的项目信息,协助引进宜昌市域外投资者到高新区投资兴业,促成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地的个人、法人或中介机构、高新区聘用的招商专员(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政供养人员,项目投资方的股东或合伙人除外)。
第三条 奖励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及高新区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
(二)引进项目为供地类工业项目,不包括宜昌市域内原有企业新建、技改扩规项目;
(三)引进项目须在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缴纳税收。
第四条 奖励资金分四个阶段支付:
第一阶段:在投资方与管委会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协议,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缴纳项目预用地履约保证金后,先行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阶段:在项目实际动工(以主体工程基础开挖为准)后,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阶段:在项目投产后(以开具主营产品销售发票为认定依据,下同),给予3万元奖励。
第四阶段:若项目投产后第二个自然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300万元,按照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实得财力的20%给予奖励(需扣除前期已兑现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签约后五个自然年度内未能满足奖励条件的,不再兑现本阶段奖励。
第五条 兑现程序
(一)备案。招商中介在提供项目信息时,必须在高新区招商部门备案登记(个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持营业执照),单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以在招商部门登记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二)申请。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中介,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奖励条件后,向招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项目协议书复印件、投资方在高新区注册的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三)审核。根据不同阶段奖励资金的拨付要求,区招商局会同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财政、税务、建管等部门进行审核,招商部门负责核实项目签约和项目公司注册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并配合招商局核定奖励金额,税务部门负责核实项目公司纳税情况,建管部门负责核实项目开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四)支付。审批后,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预算,招商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兑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涉及税收由招商中介承担。
第六条 经管委会批准,对成功引进投资额度大、税收贡献突出、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重特大项目,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及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具体奖励办法可以“一事一议”。
第七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备案的项目信息按《宜昌高新区招商局关于印发<宜昌高新区招商中介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宜高招文[2018]2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宜昌高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来源:宜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