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八条措施》(怀招商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政策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在沅陵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沅陵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生产性和服务型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下同),工业项目不低于800万元,生态旅游、四星级以上酒店、仓储物流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商业综合体项目不低于1亿元,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不低于500万元。
第三条 入驻沅陵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项目,企业10年内不得改变注册地和纳税关系。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1.购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投产后年综合税收强度不低于8万元/亩。
2.租赁园区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元/㎡,投产后年综合税收强度不低于120元/㎡。
第二章 支持招大引强
第四条 支持招大引强。对首次进入湖南并在本县落户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县财政分别按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采用“PBOS”等模式在园区内建设专业化产业园。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除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外,每年按该专业化产业园内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已奖励给企业的除外)3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奖励期限最长10年。
第六条 支持产业链招商。对“6+N”现代化产业新体系中的产业链企业新引进关联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外商投资及外贸进出口政策
第七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商在本县采取独资、合资或参股等方式进行投资活动(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房地产项目、新能源类项目、金融类项目),企业登记注册后,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达100(含)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增加1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引进外贸实体企业。凡在本县注册的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自产生进出口实绩起2年内,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企业,每1000万元奖励4万元;4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企业,每1000万元奖励5万元,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1000万元奖励6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湘商回归和返乡创业政策
第九条 湘商回归与返乡创业企业,除同等享受本文件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
1.在省外沅陵籍人士返乡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创业补贴,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万元,创业补贴相应增加1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当年新租赁园区厂房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投产后前三年车间(层高高于8米的,面积按1.5倍计算)综合税收达到50元/㎡/年、70元/㎡/年、100元/㎡/年的湘商回归企业,分别对其所缴纳的车间租金给予一年、两年、三年的全额奖励。
3.对当年新注册并产生进出口实绩的外贸实体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章 供地政策
第十条 对投资农林药茶果竹等农产品初加工、现代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其建设用地按评估价供地,项目建成运营后一年内,按最高不超过土地成交价款50%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非入园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中的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生态文化旅游、四星级酒店、农贸市场等项目,按评估价供地,项目建成运营后一年内,按最高不超过土地成交价款35%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承诺按五星级标准建设的宾馆、酒店项目,按评估价供地。五星级认定成功后一个月内,超出土地成本部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新落户园区的项目,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实施“净地”(即完成报批、征地拆迁和简单清表)供应,原则上土地出让单宗面积不低于20亩。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地,在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由县财政根据投资和税收强度不同,予以分类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与生产运营,具体政策如下:
1.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达到8万元/亩、10万元/亩的,从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达标后次年开始,分两年对企业所缴纳除税费外超出12万元/亩、10万元/亩的土地摘牌价款按40%、60%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2.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达到12万元/亩的,从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达标后次年开始,分两年对企业所缴纳除税费外超出5万元/亩的土地摘牌价款按照60%、40%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3.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达到18万元/亩的,从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达标后次年开始,一次性对企业所缴纳除税费外全额土地摘牌价款,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经过批准,属增加生产经营规模性质用房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章 园区厂房政策
第十五条 租金标准
1.园区标准化厂房区域内车间月租金第一层8元/㎡,第二、三层7元/㎡,第四层6元/㎡;配套用房月租金6元/㎡,宿舍楼普通单间150元/月、大单间250元/月;车间及配套用房物业费为0.5元/㎡/月、宿舍楼物业费单间为20元/月、套间30元/月;
2.园区非标厂房区域内钢构厂房层高高于8米的月租金12元/㎡、层高8米以下(含8米)的月租金10元/㎡。其他配套用房可参照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租金和物业费执行;
3.高岩生活服务区入园企业公租房租金单间150元/月、套间200元/月;普通公租房单间250元/月、套间300元/月;物业费单间为10元/月、套间15元/月。
第十六条 租金优惠
1.租赁园区厂房的企业,车间(层高高于8米的,面积按1.5倍计算)前三年综合税收分别达到80元/㎡/年、100元/㎡/年、120元/㎡/年的,对其所缴纳的车间租金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任一自然年度税收强度达到200元/㎡的,对其所缴纳的当年车间租金给予全额奖励;
2.根据园区厂房和企业实际情况,由园区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给予车间和办公楼不超过三个月的免费装修期。园区内国有厂房租金全部交至园区,实行先交后奖、收支两条线。
第七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 对工业类招商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社保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投资主体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八条 对非工业类招商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社保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投资主体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八章 财政贡献政策
第十九条 对新引进项目实行财税贡献五年奖励政策。自项目投产后,年缴纳综合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生态文化旅游等项目,500万元以上的非入园工业项目,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实得部分50%的标准、第4-5年按县本级实得部分3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新入园区工业项目按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分档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8万元/亩的购地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元/㎡、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120元/㎡的租赁厂房项目,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10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12万元/亩的购地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180元/㎡的租赁厂房项目,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100%的标准、第4-5年按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18万元/亩的购地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250元/㎡的租赁厂房项目,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100%的标准、第4-6年按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九章 经营性奖补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电价奖补。对达到税收强度要求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采取补贴标准与企业纳税贡献大小挂钩的方式分三档进行补贴,实行一年一补,补贴时限为5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且不高于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
1.一档:对年综合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按0.075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2.二档:对年综合税收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按0.05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3.三档:对年综合税收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按0.03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第二十二条 用水用气奖补。对达到税收强度要求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对其工业用水用气按全年总价的10%进行补贴。实行一年一补,补贴时限为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
第二十三条 装修奖补。在企业装修完成后,对新租赁园区厂房企业的无尘车间装修费用进行补贴。对十万级、万级、千级、百级无尘车间装修,分别按50元/㎡、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自动化设备奖补。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对新入园企业的新购自动化设备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10%,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搬迁奖补。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对新入园企业的生产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生产设备装卸及运输实际产生额的5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物流奖补。对新引进的年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在100 万元以上的工业制造类项目货物物流运输费用进行奖补,奖励标准为原料运入与产品运出成本费用总额的15%,年度地方留存在500万元以内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
第十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贷款贴息支持。对新引进农业产业化、中药材精深加工、先进制造业、高科技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年综合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国(境)内外首发主板、中小板上市并挂牌交易,总部设在沅陵的,除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创业板、科创板首次挂牌交易的县域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交易的县域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章 企业入规、科技创新与品牌创建政策
第二十九条 引导企业入规入统。对当年新进规模入统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获得奖励后5年内不得退出规模企业。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加强院校合作。对获得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
1.对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县财政当年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新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和市级龙头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被新认定为五星级的宾馆、酒店,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品牌奖励500万元;对建有350人以上规模专用会议室且实际使用面积人均不低于2㎡的,按3000元/㎡给予装修补贴;客房装修补贴1万元/间,并优先纳入政府定点接待采购单位。
第十二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十五条 高科技人才生活补助。对企业引进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教授、研究员等高端人才,在沅陵招商引资企业工作满两年且每年常驻企业不少于30天的,经县科技局、县人社局认定后,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国家级的20万元、省级的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研发成果转化奖励。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在沅陵转化的,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核心技术产品带动企业新增税收部分,按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同一团队或个人、同一项目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人才住房补助。对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职称以上或省级以上高精尖人才来沅陵创业就业,并在沅陵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35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园区企业就业满两年的,在本县购买首套商品房时县财政一次性分别补助6万元、8万元。
第十三章 企业稳岗政策
第三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返乡务工和非沅陵籍入沅人员,在园区企业稳定就业满3年的,在县城新购买首套商品房,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200元/㎡,最高补贴2万元。
第三十九条 就学保障。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科技人才的直系亲属需入学的,可在本县范围内择校就读;对返乡务工和非沅陵籍人员在园区企业稳定就业满3年的,按照就近入校原则优先提供就读学位。
第十四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四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含房地产项目);
2.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并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前十位的企业;
3.发展潜力巨大且能填补我县产业空白的优质产业项目;
4.对国际、国内行业内排名前十的品牌企业来沅投资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等项目;
5.“三类”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产业项目。
第十五章 中介人招商引资政策
第四十一条 奖励范围。通过中介人(法人机构或自然人)招商引资的,企业在本县注册登记独立法人公司,项目建成投产满一年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纳入奖励范围:
1.现代农业项目:包括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2.新型工业项目:包括电子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3.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生态文化旅游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
4.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奖励标准。县财政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沅陵内陆港产业园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参照沅陵产业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中奖励、补贴等财政支出,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沅陵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产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关申报、审批、监督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中所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三类”500强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500强;所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实际缴纳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含所缴税费)、厂房建设投资和生产生活设施设备三个方面投入总和(租赁园区厂房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厂房装修款);所述综合税收不含企业出口退税部分;所有认定资料以合法发票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恶意骗取奖补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企业和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不适用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房地产项目(有备注的条款除外)、新能源类项目、矿产品粗加工项目以及国家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的申报和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奖励的相关佐证依据,由县商务局签出初审意见。企业再到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开发区项目到沅陵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进行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至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产业引导资金中将奖励资金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放至企业,并负责资金监管。
第四十九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本县内其它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沅办发〔2022〕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由县商务局、沅陵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