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招商引资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增长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和对外开放新高地,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结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由市外法人或自然人投资的非房地产内外资招商引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为市外境内投资方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为境外投资方投资的项目。
二、扶持政策
(一)项目建设厂房、租赁房屋奖励。
1.建设厂房奖励。属于优先发展产业的新建工业用地项目,综合考虑项目达产后固定资产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等指标(上述指标原则上不低于360万元、30万元、520万元)情况,可按照实际开工建设的计容建筑面积给予一定建筑物建设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钢结构类厂房不高于100元/平方米、框架类厂房不高于150元/平方米。扶持金额原则不超过项目土地招拍挂成交价格60%。
扶持资金按项目实际进度分期进行拨付。对于产业链拉动强、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制造业大项目,可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给予建设厂房奖励政策。
2.首次租赁工业厂房奖励。
(1)年内资实物工作量1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到账外资150万美元以上或年税收不低于每平方米450元的新投资项目,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可给予连续四年租赁补贴,前两年给予100%房租补贴,后两年给予50%房租补贴。单个项目原则上不高于1万平方米。补贴以实际发生金额(租赁发票)为准,补贴标准前两年不高于200元/㎡•年,后两年不高于100元/㎡•年。在租赁补贴期限内,内外资项目达到标准的对应年份给予兑现相应补贴;税收项目未达到标准,当年度不予兑现。
(2)入驻经开区国资平台公司投资运营的制造业类产业园项目,年亩均税收不低于450元/㎡•年,预先交纳不低于园区核定的年房租30%保证金后,达到园区减免房租规定指标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房租连续减免四年,前两年全免,后两年减半。房租以园区核定的房租为准(以租赁发票为准),但房租标准不高于200元/㎡•年。项目达到减免标准的年份,给予减免,未达到减免标准的年份,不给予减免。
(二)项目投资奖励。
3.生产型设备投资奖励。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且新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按照新设备实际投资额(以增值税发票数据为准,不含税),给予不高于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高于1000万元。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给予设备投资奖励政策。
奖励期限为,用地类项目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不超过3年,租赁类项目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不超过2年。
4.实际到账外资奖励。
(1)制造业项目奖励。根据年实际到账外资,分三档给予奖励。20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不高于1.5%;50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不高于2%;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不高于2.5%。
(2)非制造业项目奖励。根据年实际到账外资,分三档给予奖励。20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不高于1%;50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不高于1.5%;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不高于2%。
(3)增资项目参照上述(1)(2)标准执行。
(三)项目经营发展奖励。
5.产业类新项目自项目公司投产运营后,缴纳增值税第一个年度起,年度税收超过500万元且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在经开区主营业务实际开票销售收入不超过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前三年不超过当年区级经济发展贡献100%,后两年不超过50%。未达到标准的,当年度不予奖励。
6.对重大制造业项目的支持。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投资,年内实物工作量3000万元或到账外资实际投入450万美元以上且500强企业持股比例20%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奖励。经开区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投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管委研究同意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引荐人奖励。
8.实际到账外资或实物工作量引荐人奖励。成功引进且经管委研究通过后可以给予奖励的项目,年到账外资实际投入200万美元(含)或内资项目实物工作量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已开始运营的,按不超过0.6%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
三、其他
1.本意见中,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人;实物工作量以威海市商务局认定为准;房租奖励项目需同时具备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以实际到账外资作为依据奖励时,项目须按期开工建设并到账外资实际完成投入20%以上。
2.本意见中,奖励资金为外币的,统一按兑现年度上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兑现;扶持(奖励、补贴)金额已包含相关税费,不另行支付税费。
3.适用本意见扶持项目,原则上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扶持期较长而超过有效期时,必须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扶持内容。
4.执行中出现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5.本意见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出现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6.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适用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可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及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经技区管发〔2021〕235号)中相关政策自动废止。
7.本意见由经开区招商促进中心(招商局)组织实施。
来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