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长沙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05-31 17:00:04 阅读量: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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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53号)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条款市级兑现资金均从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招商引资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招商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事务中心牵头举办、参与的市级专题招商引资活动和小分队招商活动,招商中介组织、商协会、自然人(非财政拨款的各级政府和人员),各区县市(含园区、片区、产业链办公室),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政策的实施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效益、总额控制、专款专用,引导各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第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及园区商务(招商)、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长沙市招商引资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1.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2.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3.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加强项目后续监管,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安全高效。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及证券保险类企业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实行独立核算),且未列入长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项目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由申报单位负责提供,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基本概念

第七条  先进制造业是指《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先进制造业统计监测体系(试行)>的通知》(湘统〔2021〕75号)中折算系数高于50%的行业。

第八条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分别为近三年《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评选公布的榜单内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型外贸企业专指在长沙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产品以进出口为主,且其进出口贸易额数据纳入我市统计的生产型企业。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未转固的在建工程、厂房、办公楼、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购地款、租用土地(房产)的租金及企业流动资金。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章  支持条件及举措

第十一条  对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符合第二章“基本概念”中第七条的定义;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且有不少于1/3的注册资本金到位;

3.对项目的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经济贡献、发展前景、形象进度等开展百分制综合评估,评估总分在90分及以上。评估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4;

4.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达到上述条件的项目。

支持措施:根据项目综合评价得分给予奖励,一次性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来长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符合第二章“基本概念”中第八条的定义;

2.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首次在长投资的非房地产项目。首次投资认定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为准,银行及证券保险类企业的认定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意见为准;

3.自注册之日(或股权变更)起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银行类企业到位营运资本1亿元(含)以上,证券保险类企业形成不动产2000万元(含)以上;

4.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榜单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5.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外世界500强、境内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首次投资项目,根据专项资金总量及项目产业类别、产业方向、经济贡献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分别给予其在长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生产型外贸企业来长投资项目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符合第二章“基本概念”中第九条的定义;

2.申报时前一年度进出口实绩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

3.项目亩均税收(含海关代征税种)达到全市平均水平;

4.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达到上述条件的生产型外贸企业。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当年进出口实绩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相应增加50万元,合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成功引进关联企业来长投资设厂的原在长主机或配套企业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主机或配套企业招引作用经投资方、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市商务局确认;

2.市外(含境外)来长投资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见第十条)不低于3000万元;

3.项目投产运营并纳税。

支持措施:按申报时,新引进企业前一年固定资产投资的5‰奖励原在长主机或配套企业,最长连续三年,且三年合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促成项目落地成效明显的委托招商机构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聘用的委托招商机构;

2.受托招商机构在合同期内(12个月内)提供有效的项目信息不少于12条,引进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4亿元(含)或实际到位外资总额不低于6000万美元(含)。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委托招商机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实际到位外资等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区县(市)、园区新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且经市商务局备案认定;

2.申报当年,企业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70%;

3.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社零企业,以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统计局认定为准;

4.项目投产运营。

支持措施:对引进符合上述条件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不超过该项目市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长连续三年,且三年合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事务中心牵头举办、参与的市级专题招商引资活动和小分队招商活动,根据招商活动实际,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对参加上述活动的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和招商专员,按照《长沙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招商专员聘用办法>的通知》给予保障。

第十八条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专业招商机构、商协会、咨询公司等开展的招商活动,根据招商活动实际,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事务中心开展数字化招商的相关经费,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保障。鼓励各区县(市)、园区共建共享相关资源。

第二十条  支持各产业园区及各产业链办公室加强产业研究,承接重点课题,并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情况提供产业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依据各区县(市)、国家级园区、省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给予奖励。对重点招商项目签约率、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重大招商项目、“三类500强”项目引进,在谈招商项目库项目数量、落地转化,“湘商回归”工作落实,利用外资等,分内四区、长望浏宁、国家级园区、省级园区四类开展综合评价,对各类年度综合排名第一的给予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资企业以新设、增资、股权并购、利润转投等方式进行投资,按市级外资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提供的申报资料包括基本资料和分类资料,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最终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基本资料包括:

1.长沙市招商引资资金企业申报表(附件1);

2.申报报告。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申报报告应包括申报资金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简介、企业投资情况、开工建设或生产经营情况、对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等基本内容以及符合申报资金事项的说明,由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报告不超过 1000字);

3.申报企业出示的关于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的承诺书(附件2);

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尚未纳税的申报企业提供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申报“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的分类资料:

1.签约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2.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综合评估申请表(附件3);

3.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综合评估自评表(附件4);

4.规划核实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未购地项目无需提供);

5.固定资产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①固定资产明细表(需注明固定资产的类别、金额,并汇总合计,见附件5);②采购合同与发票;③银行回单及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原件);

6.到位资金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自首笔资金到位之日至之后一个年度内(如首笔资金到位为2022年3月1日,则需提供过自此日至2023年3月1日间的相应凭证)的下述三项资料:①到位资金明细表(需注明每一笔资金到位的日期、金额及付款单位,并汇总合计,见附件6);②到位资金的银行回单(原件);③到位资金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原件)。或者提供完整合规的验资报告,需附货币资金询证函及银行进账单据;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1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或鉴证报告;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报表或企业社保清单(并附高层次人才学历及职称复印件);

10.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的相关证明;

11.产品技术水平处于科技前沿或企业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拥有研发创新机构的证明,含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研发机构分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国家或行业归口研究院、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来长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奖励”的分类资料:

1.签约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2.母公司与申报单位股权架构图;

3.申报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证明材料;

4.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需附货币资金询证函及银行进账单据;证券保险类企业形成不动产的证明材料;银行类企业到位营运资本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来长投资生产型外贸企业奖励”的分类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进出口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报“引进关联企业来长投资设厂奖励”的分类资料:

1.由引进企业提供的项目中介证明材料(附件7);

2.区县(市)或园区商务(招商)部门出具的中介人情况说明;

3.引进项目签约合同文本(复印件);

4.项目投产运营证明材料;

5.到位资金证明材料(与第二十五条6项所述一致);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报“委托招商机构促成项目落地成效明显奖励”的分类资料:

1.引进项目签约合同文本(复印件);

2.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证明材料(与第二十五条5项所述一致);

3.到位资金证明材料(与第二十五条6项所述一致);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申报“区县(市)或园区新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的分类资料:

1.区县(市)、园区新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8);

2.签约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3.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需附货币资金询证函及银行进账单据;

4.企业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总额和上缴市级财政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所列项目,无需提交申报资料,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事务中心依据工作实际,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按项目法申报的项目

1.项目申报。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按项目法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及时上交申报材料。

2.项目初审。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3.部门审核。市商务局对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4.政府审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及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5.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6.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的区县(市)、园区,由区县(市)、园区按程序拨付至企业(原则上申报企业应实现开工运营或项目开工建设)。如系年度内新注册项目,其筹备开业期(或建设类项目开工期)可延长至下一年度11月30日,待项目开业运营(或开工建设)后,专项资金再行拨付至申报企业;逾期未开业(或开工),奖励资金收回市级财政。

7.绩效评价。市商务局,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招商)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按招商实际情况支持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依据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事务中心呈报市政府且经市领导批示同意的请示件,对项目单位(或个人)给予支持。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园区财政部门、商务(招商)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全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招商项目,根据有关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多个奖励条款的,可以叠加享受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一事一议”项目除外)。如当年度计算出的全部奖励金额超过长沙市开放型发展专项招商引资资金年度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三十九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可以叠加享受省、市政策,与长沙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复、同类的,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四十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在法定范围内制定有利于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创新招商方式,制定有利于激发各类招商主体积极性的政策举措。

第四十一条  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遵照执行,所需奖补资金由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奖励资金一年一兑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并牵头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根据实施成效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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