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县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松潘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05-25 17:00:55 阅读量: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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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着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松潘县建设“一城两心三地”注入新的强劲动力。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起草编制了《松潘县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征求意见稿)》。现已起草完成,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2023年6月2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21日前反馈至松潘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7232750。

松潘县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着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松潘县建设“一城两心三地”注入新的强劲动力,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乡镇、各部门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由县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县财政要督促相关县级部门及乡镇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机制适用对象为:

(一)各乡镇、各职能部门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县外境内总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国(境)外合同外资800万美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

2.经四川省、阿坝州、松潘县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松潘县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4.经松潘县认定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

5.经松潘县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项目。

6.经松潘县认定的飞地园区项目。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为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然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自然人(不含就职于国有控股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二章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

第四条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

(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激励。

(二)我县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对排位前2名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排位前2名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绩效加分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全员招商责任部门给予绩效任务浮动奖励倾斜,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排位前10%的部门为一等等次,排位前10%—35%的部门为二等等次,排位前35%—50%的部门为三等等次。

(三)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功奖励评选活动,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制定评选方案,在全县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县直属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中开展评选。

(四)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商办,设在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县目标绩效督查事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财政局等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

第五条 对申请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现代农业产业项目、飞地园区项目奖励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须为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的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松潘县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二)项目已纳入阿坝州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三)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须为符合松潘县产业目录要求的项目。

(四)没有超出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五)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或国(境)外合同外资800万美元以上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50万美元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现代服务业项目年均产值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或国(境)外合同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飞地园区项目需符合州、县飞地园区项目规定的项目,年均产值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1%奖励资金的2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1%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3%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3%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3%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落地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20%,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对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1%奖励资金的2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1%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五)对符合条件的飞地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落地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20%,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县招商办提出申请,按照《阿坝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入统要求》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县招商办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

(二)县招商办委托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联合核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意见。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县财政局牵头对项目业主实施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激励

第八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机制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其中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本机制第三章第五条(一)(二)(四)项之要求,且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或国(境)外合同外资800万美元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及政府回购的PPP项目。

(二)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机制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且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50万美元及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

(三)成功引进年均产值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

(四)成功引进年均产值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飞地园区招商引资项目。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标准为:

(一)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2‰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2‰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2‰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的5‰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5‰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5‰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已兑现奖励资金的剩余部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落地后第一个完成纳税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飞地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落地后第一个完成纳税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松潘县登记注册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松潘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县经信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进行备案登记。

(三)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机制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松潘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新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审定。

(四)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

(五)已申请引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得再重复申请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项目的中介奖励。

(六)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开展,程序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机制一致,可与其一并进行。

(八)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名单和金额,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将拟奖励中介机构奖励名单上报县政府审定,待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牵头对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实施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一条 奖励兑现程序为:

(一)对县政府审定同意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和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县财政局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县级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获奖单位。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获奖单位(或自然人)自行依法缴纳。

(二)中介机构以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中介机构个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个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申领团队自行商议。

(三)已获得四川省或阿坝州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业主、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再适用本机制予以奖励。

(四)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认定,按照《阿坝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入统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或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机制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阿坝州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或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从松潘县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六条 本机制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来源:松潘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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