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市场化招商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5-23 17:00:19 阅读量: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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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3年是东莞招商年,招商引资也是今年新区的中心和重点工作。但新区面临着招商引资手段单一等问题,迫切需要拓展招商网络渠道,调动各方面资源要素参与到新区招商引资工作。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我们对《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市场化招商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提升引荐项目的奖励标准。

二、预期效果和影响

通过修订《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市场化招商工作实施办法》,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新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宽市场化招商引资渠道。

三、修订思路

一是引荐项目的奖励标准提高了一倍。原办法项目引进奖励总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05%,在项目签约、动工、投产3个阶段分别给予0.02%、0.02%、0.01%的奖励;修订后项目引进奖励总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在项目签约、供地、动工、投产4个阶段分别给予0.025%、0.025%、0.025%、0.025%的奖励。

二是结合新区发展实际,引荐项目的产业方向由“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调整为“数字经济、新能源、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

四、主要内容

(一)招商合伙人合作机制

1.招商合伙人定义

招商合伙人是为新区提供招商引资服务的国内外组织机构,包括:知名国家级、省级及本市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论坛;知名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或与新区管委会有战略合作的有关机构。

招商合伙人分为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和招商顾问两类,分类标准依据服务能力、服务内容和合作经费不同而确定。

2.招商合伙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

(2)熟悉新区的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及招商引资政策;

(3)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良好的资信、职业道德和招商业绩等;

(4)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5)在新区或境内外其他重点城市设有工作机构或分支机构;全球招商合作伙伴须为国际性的跨国企业(机构)。

3.招商合伙人选取与合作方式

(1)招商合伙人原则不超过五家机构。

(2)经过程序确定招商合伙人后,由新区经发中心代表新区管委会与招商合伙人签订招商合伙人合作协议,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招商合伙人依本办法申请合作经费、项目引进奖励和活动补贴等招商经费。

(3)招商合伙人每年须进行工作绩效评估,如未通过评估考核,委托主体可提前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4.招商合伙人服务内容及合作经费

(1)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合作经费为50万元/年,服务内容如下:①每年协助联系对接不少于30家优质企业(如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长三角重点外资企业以及符合新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等),优质企业名单须提交新区审核认可。②每年完成组织不少于5家企业(限东莞市外,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对外投资或总部搬迁意向且属于重点招引企业(项目)清单内)的高管(须分管产业投资业务)及以上人员前来新区考察,并协助新区跟进项目。③共享活动资源平台,根据新区需要,邀请新区参加全球招商合作伙伴的各类活动,增加新区知名度;将新区相关信息嵌入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对外刊物、报告或活动资料中,每年对外宣传新区次数不少于12次,其中利用主流媒体宣传次数不少于6次。④每季度安排一次高层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交流、企业动态、政策沟通、优质企业名单对接及招商业务交流等,每季度向新区提供一份产业重点发展投资报告。⑤每年为新区招商团队开展4次招商引资专题培训。

(2)招商顾问合作经费为30万元/年,服务内容如下:①每年协助联系对接不少于20个优质企业的高管(如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长三角重点外资企业以及符合新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等),优质企业名单须提交新区审核认可。②每年完成组织不少于5家企业(限东莞市外,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对外投资或总部搬迁意向且属于重点招引企业(项目)清单内)的高管(须分管产业投资业务)及以上人员前来新区考察,并协助新区跟进项目。③共享活动资源平台,根据新区需要,邀请新区参加招商顾问的各类活动,增加新区知名度;将新区相关信息嵌入招商顾问对外刊物、报告或活动资料中,不定期根据新区提供的素材发布宣传内容,每年对外宣传新区次数不少于12次,其中利用主流媒体宣传次数不少于6次。 ④针对新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有建设性的具体意见,梳理目标企业图谱供新区参考。

(3)除上述服务内容外,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和招商顾问均需提供以下共性服务:①对推荐考察后的项目进行一对一跟踪服务。②协助新区赴外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协助新区策划、组织和实施招商推介会等招商活动,协助组织优质企业参加新区招商推介会等活动。③邀请新区前往北京、上海、深圳及长三角等国内外先进地区,拜访当地重要客户、有投资意向客户,向各地客户宣传新区投资环境与相关资源。④协助新区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⑤对引进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商务合同负有保密义务。⑥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5.招商合伙人合作经费领取

(1)招商合伙人凭机构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招商合伙人合作协议、服务佐证材料等申请资料,按季度申请拨付合作经费,最后一个季度合作经费在年度考核合格后拨付。

(2)招商合伙人可按季度获得合作经费。领取合作经费后,如未完成组织清单内企业高管到新区考察任务,则未完成部分需按每个企业2万元的标准退回合作经费;如未完成协助联系对接优质企业任务,则未完成部分需按每个企业1万元的标准退回合作经费;如未完成主流媒体宣传任务,则未完成部分需按每次1万元的标准退回合作经费;如未完成培训任务,则未完成部分需按每次1万元的标准退回合作经费。

(3)招商合伙人成功引进1个项目落地新区(以完成投资协议签订为准),则可不受服务内容的要求限制,直接领取合作经费,并可按规定申请项目引进奖励。

(4)若不同招商合伙人引荐同一企业的不同高管来新区考察,先引荐该企业到新区考察的招商合伙人获得合作经费名额,项目引进奖励则由取得实际工作成果(完成投资协议签订、项目验收报告、财务报告等)的招商合伙人获得。

(二)项目引进奖励机制

1.条件

(1)奖励对象:①新区招商合伙人。②对引进项目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其他机构(除财政供养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外),经新区管委会审议同意,也可申请项目引进奖励。

(2)引进数字经济、新能源、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等新区主导产业项目,须达到新区经济效益指标。

(3)属于新区重点招引企业(项目)清单内企业或其直接投资的项目,新区重点招引企业(项目)清单将定期审定更新。

(4)在新区注册、建设、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及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按时投产运营的产业项目,并且规模或经济效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租赁新区国有企业物业且引进次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符合新区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或等额外资)以上且符合新区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

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业,建筑业,水电、风能、燃气等能源类项目,捐资项目等不属于招商引资奖励支付范围。

2.项目引进奖励标准

项目引进奖励按照项目签约、供地、动工、投产4个阶段,分别给予项目签约奖励、项目供地奖励、项目动工奖励、项目投产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1)项目签约奖励:①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10亿元以下(或等额外资)的产业项目,完成项目投资协议签订给予招商合伙人25万元的奖励。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等额外资)的产业项目,完成项目投资协议签订给予招商合伙人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025%的奖励。

(2)项目供地奖励:①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10亿元(或等额外资)以下的产业项目,项目完成土地招拍挂给予招商合伙人25万元的奖励。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等额外资)的产业项目,项目完成土地招拍挂给予招商合伙人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025%的奖励。

(3)项目动工奖励:①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10亿元(或等额外资)以下的产业项目,项目动工给予招商合伙人25万元的奖励。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等额外资)的产业项目,项目动工给予招商合伙人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025%的奖励。

(4)项目投产奖励:①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10亿元(或等额外资)以下的产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给予招商合伙人25万元的奖励。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等额外资)的产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给予招商合伙人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025%的奖励。③引进租赁新区国有企业物业,且引进次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奖励原则,一次性给予招商合伙人50万元或一个月租金的奖励。

(5)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在新区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项目引进奖励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外商投资项目按到资日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6)引进项目R&D占比达到10%以上且项目在投资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建成达产的,按照项目达产当年研发投入的万分之五予以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项目引进奖励领取程序

(1)领取时间及周期。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合伙人,应当在其引进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动工或投产后一年内提交申请材料,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新区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材料评审。每次申报受理起始日前7个工作日,新区将通过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本批次奖励领取通知和申报指南,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2)申报材料。招商合伙人应对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主要包括:①招商合伙人申请;②招商合伙人合作协议;③招商合伙人合法身份凭证;④项目投资协议、资金到位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财务报告;⑤投资客商对招商合伙人工作的佐证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统一接收。申报过程中,如需企业提交相关补充证明材料,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交。

(3)审批流程。新区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材料后,转交新区经发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无异议后,由新区经发中心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4)招商合伙人奖励申请通过新区管委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新区经发中心反映。新区经发中心收到反馈意见后将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经发中心提请新区管委会批复确认。

(5)奖励兑现。新区财政分局负责根据新区管委会的批复,依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三)活动补贴

1.鼓励招商合伙人举办专业论坛或投资峰会等招商推介活动,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核,按新区财政部门审核金额的50%,对举办机构,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2.活动补贴领取程序

(1)领取时间及周期。招商合伙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一年内提交申请材料,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2)申报材料。招商合伙人应对照办法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主要包括事先备案申请、活动预算审核表、实际发生费用过程中的相关合作协议、有效发票以及支付凭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由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统一接收。如需企业提交相关补充证明材料,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交。

(3)审批流程。新区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材料后,转交新区经发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无异议后,由新区经发中心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4)活动补贴申请通过新区管委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新区经发中心反映。新区经发中心收到反馈意见后将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经发中心提请新区管委会批复确认。

(5)补贴兑现。新区财政分局负责根据新区管委会的批复,依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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