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已于2023年4月24日正式发文,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1.背景
近年来,招商引资竞争日益激烈,我县202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合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工作要求,完善我县招商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提升产业链条招商,制定本措施。
2.依据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工作方案》(闽委办发〔2018〕30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25 号);
(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04号);
(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8号);
(5)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南政办规〔2023〕2 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浦城投资兴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
三、工作进展
1.由浦城县商务局起草。
2.制定过程中,县商务局根据多年招商引资工作中,客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参考其他省、市、县有关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结合2020年《意见》及我县实际情况草拟了本措施初稿;2月13日,县商务局通过公文平台向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财政局、发改科技局、工信局等24个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形成本措施讨论稿;3月2日,县商务局再次通过公文平台向县委组织部等24个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再次修改形成本措施征求意见稿。
3.3月13日,本措施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
4.3月20日,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并通过本措施。
5.4月24日,本措施正式发文。
四、范围期限
1.本措施适用项目为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扶持对象为浦城县本级企业;项目引荐奖励对象为社会企业、团体或组织,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及其干部职工。
2.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措施》主要包括实施对象、扶持措施、引荐奖励、奖励程序、附则等五个部分。具体如下:
1.实施对象。该部分明确《措施》实施的对象、不纳入意见扶持范围项目和企业(项目)入园标准。
2.扶持措施。该部分是对扶持企业提出的设备购买补助、厂房租金补助、外资项目补助,人才、技改等其他类型补助(参照现行政策执行)、一事一议、政务服务等政策。
3.引荐奖励。该部分是对引荐单位(人)进行奖励,分为四部分,一是社会企业、团体或组织、国内外个人(不含我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及其干部职工)等引荐的项目奖励;二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引荐的项目工作经费奖励;三是乡镇(街道)引荐的项目财力分成;四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激励措施。
4.奖励程序。该部分分为三部分,一是由享受扶持措施的企业、引荐单位或个人根据材料清单提出申请。二是由县商务局负责项目审核、把关,提请认定。三是经审核通过的,由县商务局统一向县政府申请,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发放。
5.附则。该部分是对本措施扶持对象进一步的说明,扶持对象为浦城县本级企业,企业如果有发生涉黑涉恶、较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当年度不享受本措施。本措施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浦政综〔2020〕86号)文件停止执行等。
六、注意事项
1.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浦城县本级企业。如与现有政策相同奖励事项,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出台后,如有与上级法律政策调整,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2.企业有发生涉黑涉恶、偷逃抗骗和虚开发票行为,发生较大安全、生态环境、生产和产品质量事故,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以及弄虚作假、侵权行为等情况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措施。
3.本措施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4.原2020年6月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浦政综〔2020〕86号)停止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招商引资事务中心 章复宇:15080528128
来源:浦城县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