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丘北县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县投资促进局牵头草拟了《丘北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已向各级各部门征求意见。现在政务网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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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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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民间投资,促进全县产业招商良性发展,结合丘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丘北县注册投资、全额纳税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新型工业、新型能源装备制造、商贸物流、矿产资源精深加工、文旅康养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保、安全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不适用于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一条各类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丘北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凡是来丘北县投资的项目,项目用地采用公开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供给。对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优先统筹纳入全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在“三区三线”、“工业用地保障线”划定中,尽量保障新型工业项目用地。
第二条 项目用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能进行工业纳规的,用地范围内强电(10KV以下电压等级线路,下同)、弱电、坟地等拆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用地属于流转用地、农业设施用地的,原则上由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用地范围内强电、弱电、坟地等拆迁的协调服务工作,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三条 开工建设后两年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含土地出让款及相关税费,下同)在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审计认定为准)的1%、1.5%、2%、2.5%给予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并正式投产之日起第12个月兑现50%;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并正式投产之日起第24个月兑现50%。项目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验收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达到相关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或承诺的纳税额度,按其依法缴纳的县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以下比例的奖励:
(一)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按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二)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不足600万元的,按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三)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丘北设立区域性总部的项目及对产业链长、关联度高、投资强度大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优惠扶持政策可参照本政策的扶持原则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具体商议确定扶持政策。
第六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的信贷支持。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财政、信贷、社会资金等多渠道、
全方位、宽领域的投融资体系,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产业发展。
第七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融资担保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与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章 农业产业政策
第八条对到丘北投资发展辣椒、蔬菜、水果、万寿菊、生姜、花卉、中药材、畜牧养殖业等农业产业的企业,可享受我县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农业种植项目使用地表水的,用水价格在不低于0.1元/m3的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平等协商定价农业设施项目有关部门积极申请项目帮扶,农业灌溉用电给予优惠,由双方协商定价。
第九条 畜牧产业项目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蔬菜、水果等种植及加工项目,生物产业项目均需含加工项目,流转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项目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且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配套“五通”至项目用地范围边界,加工项目必须落户在丘北产业集聚区并开展实际生产加工活动,有关政策按照丘北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用地为农业设施用地的,原则上由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用地范围内强电、弱电、坟地等拆迁的协调服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条对当年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或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被评为云南省绿色食品牌“10大名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获得农产品出境基地登记备案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农业、林业认证体系和农林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州重点农林类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4万元、2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三条 对当年取得国家级、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4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五章 工业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入驻丘北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以及未入驻丘北产业集聚区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配套“六通”至项目用地范围边界。
第十五条 对产品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质量奖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云南名牌,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 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县级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园区保障性住房给入园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工使用,租金标准按丘北县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执行;对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吸纳就业人数多、巩固脱贫攻坚效果好的企业,积极推荐产业扶贫基金支持发展;根据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县人民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标准厂房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对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扶持兑现。
第六章 商贸物流产业政策
第十七条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配套“五通”至项目用地范围边界。
第七章 文旅康养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不含房地产开发内容的旅游、文化、教体、康养类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配套“五通”至项目用地范围边界。
第八章 外资企业政策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外资项目,除享受省、州文件规定奖励外,县级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累计外资到位资金超过3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九章 人才引进及用工政策
第二十条 对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产生劳资纠纷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正式生产之日起常年解决丘北县劳动力就业(指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固定或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数达200人(含本数)以上,按规定缴纳各类相关社会保险的,县人民政府按解决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解决就业200人以上500人(含本数)以内的,奖励20万元;解决就业500人以上1000人(含本数)以内的,奖励30万元;解决就业超过1000人的奖励40万元。
第十章 项目落地后续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项目落地后续扶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拼经济 丘北在行动”十六条政策措施意见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类奖励、扶持政策的申请程序:由企业申请,并准备奖励、扶持政策兑现所需资料,报丘北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审核招商引资奖励、扶持的对象、金额、兑现时限和方式等事项,形成统一意见,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执行落实。
第二十三条 省、州、县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省、州、县文件执行,只享受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在同一类奖励中按最高档次计奖,不得重复奖励。若企业实际投资及产值达不到相应档次标准,则降低企业所享受政策直至取消相应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县以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如与本政策相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有效期3年,未尽事宜,视项目对地方经济和社会贡献情况,具体商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由丘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备注:
1.“六通”:通给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通燃气、通热力。(“五通”是指前五通)
(1)通给水:是指项目规划区内自来水通畅。
(2)通电:通电标准原则上为10KV。
(3)通路:是指项目区通往城区的主干道和相互联系的支干道通畅。
(4)通讯:是指项目区内基本通讯设施(电话、传真、邮件、宽带网络、光缆等)通畅。
(5)通排水:是指项目区内生活污水以及雨水排放通畅。
(6)通燃气:是指通天燃气供应通畅。
2.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来源:丘北县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