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金融业态,健全各类金融机构体系,吸引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内乡设立相关机构,发挥金融招商对聚集金融产业资源、壮大金融产业规模、吸引高端金融人才、增强金融供给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县金融产业项目招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金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金融高地建设为抓手,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以金融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保障,不断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二、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基本建成金融强县,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金融业态更加丰富,金融生态环境更加优化,金融业产值年增加15%以上,占GDP和服务业比重分别达到5%和30%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新引进2-3家股份制银行在内乡设立分支机构。
(二)新引进1-2家专营县域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有产业背景的优质企业依法依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推动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支持国内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全国性信用增进公司等在内乡县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设立市场化征信、信用评级、信用增进等法人机构,鼓励研发适合内乡特色的征信产品。
(五)创新发展一批新兴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类金融机构。
(六)引进各种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内乡设立分支机构,运用基金去招商、运用基金抓孵化。聚焦消费基础设施领域,优先支持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持续梳理符合条件的存量资产项目,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项目在沪深交易所发行。
(七)引进或新设立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
(八)继续引进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
(九)引进其他具有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公司)和金融服务管理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对金融业招商工作的领导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内乡县支行、银保监监管组、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招商中心、规划中心、城管局、不动产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内乡县金融业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服务中心和人行内乡县支行,办公室主任由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和人行内乡县支行行长兼任,具体负责金融业招商工作具体事宜。
(二)引进步骤
每年初,金融业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提出从九个方面引进金融机构的计划,并制定好具体的引进方案,交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同意后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引进方案与需引进的金融机构上级部门进行对接后,由县主要领导带队与其商谈引进事宜。在金融机构进驻内乡的意向达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引进机构申请和引进协议。引进协议签署生效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引进的金融机构选址、装修、开业事宜,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对各乡镇招引进驻县域的金融机构,计入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意见所指的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证券业机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其他金融及中介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内乡县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入驻补贴
1.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参照《内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进行奖补。
2.优惠政策。对入驻内乡金融街区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
(四)优化服务
对入驻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等事项上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满足其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停车等方面的需求,在物业管理等方面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外包服务,并对收费价格予以适当优惠。
(五)招商奖励
对在引进金融机构驻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单位,按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由县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六)人才引进培育
支持突破地域、单位、工作方式等限制,引进金融人才,鼓励我县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院校等引进和培育行业领军型、高级精英型、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争取从省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省级分公司选派人员到我县挂职交流。推动市直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干部到县、乡镇交流任职。
五、附则
(一)提升政务服务,健全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在金融机构注册设立、金融牌照申请、投融资合作、业务创新拓展等方面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推动司法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司法协作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招商领域涉法涉诉事件的快速、高效处理,打造良好的金融招商法治环境。金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县级奖补政策。
(三)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税务局,对上述激励政策的申请事项进行受理、认定,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兑现奖励或补贴资金。
(四)改制、重组的金融机构不享受入驻内乡激励政策。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做出调整。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