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增强项目投资吸引力,推动黔南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及《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激励资金来源
州财政原则上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组建州级资金池,县级每年预算相应资金组建县级资金池,州县分别按照20%、80%的比例对激励对象进行奖励兑现。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按照《黔南州州级投资促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条 激励对象
(一)社会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企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委托招商方式的除外。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
(三)州内公职人员。
第三条 对社会引资人的激励
(一)项目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完成投资(不含政府出资部分,下同)在2000万至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不含1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不含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二)奖金支付可分期进行,项目开工建设后兑现第一次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时,兑现第二次奖励8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剩余全部奖励。
(三)对引进总部经济类或轻资产类项目的引资人,可按本条第(一)和第(二)款给予奖励,也可按企业在本地注册后第二年度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引进首次入黔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引资人,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县(市、区)及州内公职人员的激励
(一)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排名前 6 名的县(市、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补,第一名、第二名各奖补200亩;第三名、第四名各奖补150 亩;第五名、第六名各奖补100亩。
(二)引进项目的州内公职人员,由州投资促进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的额度,分别给予推荐奖励,其中: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推荐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名额),给予“嘉奖”;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推荐给予记“三等功”、“记功”或以上等次奖励。
第五条 激励条件
(一)项目系州外资金在州内工商新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对已落户企业增资扩建或再投资其他项目,对引资人不再予以奖励。
(二)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其中,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电力以及PPP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要符合各县(市、区)规定的奖励标准。
(四)总部经济、轻资产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总部经济项目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且企业在州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综合税收不少于1000万元;轻资产项目在州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综合税收不少于500万元。符合此项条件的项目不受本条第(三)款限制。
(五)项目最终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截止时间不得超出项目备案、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合同规定的限期。凡建设期限超期的,对引资人不再予以奖励。各类期限不一致的以时间最长的为准。
(六)同一个项目最多认定一个社会引资人、一名公职人员。
(七)项目投资方不能以社会引资人身份或委托其他机构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八)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
第六条 激励兑现
(一)由州投资促进局负责激励兑现的日常工作。
(二)拟申请奖励的被奖励对象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项目所在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或州投资促进局备案,并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三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
(三)各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接到引资人申请后1个月内,对项目进行审核上报,州投资促进局每半年牵头组织召开奖励评估认定会议,对拟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州政府审定。
(四)州政府同意后,对拟奖励的社会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等内容在黔南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由州投资促进局会同州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州级奖励部分。项目所在县(市、区)应在州级兑现奖励后一个月内兑现县级奖励部分。
(五)对拟推荐奖励的州内公职人员,由州投资促进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用人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根据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七条 附则
(一)已享受各级各部门奖励的社会引资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奖励标准补足奖励,其他奖励资金累计达到本《办法》标准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州投资促进局会同州有关部门组成的核查验收小组认定为准,以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三)本《办法》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同期外汇兑换率折算。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由黔南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印发之前的投资项目按照《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执行,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增的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
来源: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