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产业大招商优惠政策暂行办法(2022-2027)

来源: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11 17:00:25 阅读量: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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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突出“3+N”产业发展布局,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支持社会投资、民间投资,切实促进松桃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投资松桃县内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和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鼓励投资者投资以下重点领域:

(一)新型功能材料和装备制造业及含锰、钒、页岩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二)高新技术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生物医药、大数据、大健康及相关产业;

(四)生猪、蛋禽、油茶、中药材、油茶、食用菌等“3+N”主导产业及农特产品加工、现代商贸物流;

(五)符合松桃县经济社会发展投资方向的相关产业;

(六)国家、省、市鼓励投资的其它项目。

第二条加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在兑现产业大招商优惠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所产生的产值、税收、就业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入不敷出、资不抵债、缺乏再生能力和扩能的项目及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一律不予兑现。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政府不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政府回购项目、政府参与投资股份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投资经营者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不同产业和供求关系等情况,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采取出让、租赁、划拨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土地入股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其中工业类等实体投资项目不挂钩配套商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项目用地在工业园区内获优先批地权,投资工业项目的,根据县有关产业发展规划选址入驻相关园区,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或土地成本价确定项目用地招拍挂底价进行出让,但不得低于松桃县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并可享受“七通一平”的基础建设。

第六条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疗养院等非营利性公益性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属营利性项目的,实行出让方式供地。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先征后奖补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依据产业投资导向、投资强度、投资规模、环境保护评价、经济效益等各项指标确定供求关系,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在其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后,建成投产当年纳税额不低于每亩10万元人民币的;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在其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后,当年建成投产纳税额每亩不低于6万元人民币的,可实行“一事一议”兑现奖补。

第八条租赁园区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其标准厂房租金按市场化实际标准执行;员工宿舍(包含干部楼、职工楼、公租房、廉租房)租金以市场实际标准进行收取。对投资额度大、带动就业多、税收贡献高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兑现奖补。

第九条租用园区厂房达到以下条件:①固定资产(设备、设施等)投资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平方米,②平均每天用工人数不低于2人/10平方米,③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平方米,④税收不低于100元人民币/平方米(不含关税),⑤年产值实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的企业,可享受“三免两减半”政策。

第十条 鼓励开展旅游品牌创建,对通过国家、省、市各类旅游质量等级评定,①当年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②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酒(饭)店的,③当年被评为五星、四星级旅行社的,④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点的,⑤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及精品级民宿的,设立奖励机制(奖励不重复)。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对落地在松桃县拟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或对拟通过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兑现奖补。

第十二条引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全县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对我县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时可优先享受我县优质医疗、教育资源。

第十三条以下企业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三)对直接收购农户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一次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四条树立“抓营商环境就是抓发展”理念,突出服务环境,推行“最多跑一次”,强化“贵人服务”品牌,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切实开展对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保姆式”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多部门联合办公,建立重大项目报建绿色通道,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引进、落地、投产运营以及后续必要服务。

第十五条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寻求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倾斜、资源支持、资金扶持,推动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签约并入驻本县辖区,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县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来投资企业或机构,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的企业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违反承诺,将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松桃苗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落实并负责最终解释,县政府每季度监督检查项目推进过程中政策落实情况。县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单列相应额度的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兑现支持政策落实。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桃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松党办发〔2013〕24号)同时废止。

来源: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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