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奖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大对随州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人士的奖励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随州市以商招商奖励办法》,现就奖励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随州市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共十条,明确了以商招商引入项目、奖励标准、审核程序、兑付流程、资金来源、“一事一议”和公职人员奖励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引入项目标准。引入项目符合随州市“2236”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的安全、环保、能源消耗等指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一引资者为成功引荐投资主体在随州设厂或以投资并购、入股等方式对随州市域内企业进行改造升级的单位或自然人(包含公职人员)。
二是明确以商招商奖励标准。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及以上,实现合同约定税收。根据引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进行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不含)-10 亿元的,奖励金额=固投金额×2‰(最高可奖励200万元)
2.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不含)-30 亿元的,奖励金额=10亿×2‰+(固投金额-10亿)×1‰(最高可奖励300万元)
3.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亿元以上的,奖励金额=10亿×2‰+20亿×1‰+(固投金额-30亿)×0.5‰ (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三是明确以商招商审核程序。
(一)申请。由第一引资者向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推进进度,分阶段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第一引资者、引荐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2.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者备案登记表;
3.引荐项目的正式合同(复印件);
4.引荐项目的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5.引荐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复印件),纳税证明(奖励兑付第二阶段提供复印件);
6.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二)审核。市、县(市、区)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构分别负责市、县(市、区)级项目的审核工作。单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单位或自然人,将同一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拆分或重复申报的,一律不予审核认定。
四是明确以商招商奖励兑付流程。分两个阶段进行:①投资项目签署正式合同,主体工程竣工且完成设备安装后,经审核认定通过后,2个月内支付奖励资金的40%;②项目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并实现合同约定税收后,经审核认定通过后,2个月内支付剩余的60%。
五是明确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方财政兑现。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励的引资者承担。
六是鼓励引荐成长性企业。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下,但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税收贡献大、高成长性的项目,正式投产后两年内实现年纳税额过1000万元的,对第一引资者的奖励可以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并由项目落户地视情奖励。
七是采取“一事一议”事项。对引荐的投资额度大、带动能力强、地方贡献大、以技术招商带动产业发展,且符合随州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特别重大工业项目和各类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方式及金额。
八是争取上级资金奖励。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协助第一引资者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是明确公职人员奖励。公职人员作为项目第一引资者,且为推动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每年12月份,由公职人员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按程序向本级招商部门申报,招商部门进行初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后,优先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或晋升职级。
十是强化政策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据本办法大力开展以商招商工作,严格兑现资金奖励。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更大力度的奖励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来源:随州市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