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五大连池风景区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10 16:00:17 阅读量: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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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五大连池风景区改革创新、对外开放,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入驻、项目落地,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五大连池风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23年5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五大连池风景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联系确认。

联 系 人:于艳娇

联系电话:0456-7221930

邮 箱:fjqgxj@163.com

地 址:五大连池风景区游客信息服务中心707

附件1:五大连池风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五大连池风景区改革创新、对外开放,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入驻、项目落地,根据国家和省、黑河市有关规定,结合五大连池风景区实际情况,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五大连池风景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五大连池风景区、不改变在五大连池风景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

第三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原则上应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创税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文化项目。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或原有项目投资增量部分享受本政策。新能源开发、房地产开发、政府项目以及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在享受政策范围内。

第二章  企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落户五大连池风景区的加工创税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出让金)投资纳统额度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对落户五大连池风景区的文化旅游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出让金)投资纳统额度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新建产业项目,投产运营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纳统额的1%予以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的新建产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纳统额的3%予以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产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纳统额的5%予以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额度最高不超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项目审批单位和部门主动服务入驻我区的投资企业,按规定时限办结前期手续。对重点招商项目,成立由处级领导牵头的项目服务专班,全过程跟踪服务。项目建设所需各项手续由项目责任单位领办或代办,项目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项目办理各项手续时,免收可减免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收费市场化。

第七条  投资项目自首笔业务纳税之日起,给予项目企业连续五年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其中:前三年参照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的100%额度支持企业,后两年参照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的50%额度支持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八条  鼓励盘活停产、半停产民营企业。对收购现有工业企业或未建成停工的工业企业闲置资产进行改扩建的加工创税型企业,当年项目建成投产创税后,对投资方按照实际交易价格5%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具备享受本政策条件的民营投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10人),前三年参照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同等额度给予奖励。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及其子女,在就学、就医、住房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条  培育总部经济创新发展,对符合总部经济条件,且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新企业,前三年按其对本级财政发展贡献8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国内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500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的项目,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贴息贷款、补贴、发行企业债券等各项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原有企业增产增量,对财政贡献连续两年(兑现政策年度对比前两个年度)增长企业给予奖励(享受优惠政策期内企业除外),按照新增财政贡献额度100万元以上标准,给予企业本级新增财政贡献度50%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产业链拉动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大的重大项目或企业,经管委会同意,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具体商定有关事宜。

第三章  招商主体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所引进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竣工验收后,对引荐单位(由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项目的委托和中介机构除外)和引荐人(不含公职人员)分别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引资单位或引资人,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总部经济引荐人及中介机构,按企业当年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的2%给予奖励,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如引入境外资本,按照汇率转换为人民币计算)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实绩,将作为提拔重用、职级晋升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结后,一年内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用;二年没有实质性利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对本地区经济贡献累计达不到政府扶持奖励资金额度的,应退还已给的奖励资金,不足部分应以现金形式补齐差额。

第十九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奖励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或重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五大连池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到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本政策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政策予以评估修订。本政策发布前按照协议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仍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

来源: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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