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1.新引进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项目须在我区成立法人注册(有安庆市以外股东)、在地统计、属地纳税,存续期不少于五年。
2.新引进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项目是指如下“三类项目”:
①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含人力资源行业);
②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③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业务除外)。
二、主要内容
3.经济贡献奖励:年纳税1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三年经济贡献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95%。达到目标后结算。
4.融资担保: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项目,原则上予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
5.资金周转: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项目,原则上给予银行贷款到期10日内“转贷应急资金”周转,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占用费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天计算。
6.“一事一议”: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含)、或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含)或年人员工资超过200万元(含)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项目企业,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7.兑现安排:经济贡献奖励按年度兑现。
本导则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6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
来源: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