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合法投资经营且符合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和新能源发电类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现代农业、新能源装备制造、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兴潜力、文化旅游、通道物流、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业等八个产业链项目。
第二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市县用地计划,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列入省级重点项目,优先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为县(市、区)、酒泉经开区重点项目,建立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第四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土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用地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据产业类型和投资强度,实行10年、20年和30年弹性年期出让。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供地方式,市县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和不低于成本价(租)的基础上,确定工业用地价格(租金)标底,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条 对省级确定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六条 对招引落地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上市公司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等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供地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我市现有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新建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属于租赁土地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期满后可优先续期。
第三章 财税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引进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实行重大招商项目奖补“一事一议”政策。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补条件的,积极申报省政府奖励。
第十条 对招引项目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招引项目从事循环经济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招引并确定为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的比例为60%,第三年、第四年的比例为70%,第五年比例为80%。
第十二条 对落地酒泉经开区的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中央企业或主板上市企业实现兼并重组,且在经开区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经营主体的,参照企业主营业务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第一年60%、第二年50%、第三年40%、第四年30%、第五年10%的比例给予奖励,五年以后不再奖励。(此条仅适用于酒泉经开区)。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市、县工业园区发展“飞地经济”,对“飞地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等指标纳入“飞出地”进行统计和管理。“飞地项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实施两地分成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税收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70%、“飞入地”方3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入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30%、“飞入地”方7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和“飞入地”方合作承担的,税收按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协商分成;税收分成由“飞入地”方按年向“飞出地”方拨付。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注册地在酒泉市辖区,首次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市域外上市公司总部迁入酒泉市辖区的,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首次在“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80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酒泉市辖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实现融资并投资酒泉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建立政银企对接交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
第十六条 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或投资,为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提供服务。鼓励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吸引战略性投资机构,以及公开或私募发行公司债券,对成功引入战略投资机构、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对其发生的担保增信费、评估费、评级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等中介费用合计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科技及信息产业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引入本市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分别享受省级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的基础上,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等平台,在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和信息科技企业建设基于5G、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双创”平台、云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经工信部门认定(验收)后,按设备(软件)投资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落地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在酒泉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暨绿色数据中心产业园落地建设企业数据中心(机房),或托管、租赁服务器、标准机房,对企业数据中心(机房)搬迁、建设设备(软件)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软件)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云用数赋智”、服务器托管或租赁,按照年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大数据创业创新企业,额外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基础保障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入驻由政府修建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根据投资强度和经济贡献程度,可享受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免50%租金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新引进并落地酒泉经开区的工业项目生产车间(不含仓储办公等辅助用房)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全额补助,用于厂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此条仅适用于酒泉经开区)。
第二十六条 对入驻我市各类园区的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支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用房等服务设施。办公用房前三年内按低于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第七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的“双招双引”工作机制,鼓励引进服务团队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招商企业引进专家人才年薪50万元以上的,纳入市级领军人才管理,并享受同等补助待遇;支付专家或团队薪酬100万元以上的,同级财政按企业支付薪酬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才,优化市县两级职业院校办学方向,每年为招商引资企业培养“订单人才”200人以上。建立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制度,符合条件的带薪签约,以解决招商引资企业技能人才短缺问题。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引进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科研成果的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经市科技部门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巨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在享受省上500万元项目转化扶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引进人才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在享受省上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条 在对招引项目确定为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落实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奖补政策,项目单位年薪不低于15万元的高管层和核心科技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其全年在我市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补。
第三十一条 对酒泉经开区内企业新引进的高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高职称(副高以上),五年内由经开区发放安家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研究生每年2万元,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年1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0.6万元。发放对象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此条仅适用于酒泉经开区)。
第三十二条 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项目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招聘企业须与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招聘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十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
第八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三十四条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落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领导包联和协同推进机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建立招商引资企业“白名单”,推行“六必访”,全力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推行项目代办服务,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配备代办专员,提供“全程式、跟踪式、管家式”代办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各种针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三十六条 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强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合法权益的保障,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第三十七条 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用地“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各类招商项目,将选址论证、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等合并开展,实行“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对重大招商项目暂未批准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相关审批手续在用地批准或报部审批前完成。
第三十八条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采取直接取消、数据共享、部门协同、告知承诺等方式,推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无证明”办理,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办事材料“免提交”。
第四十条 全市各类园区管委会围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招引落地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批,加速项目落地、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流程,招商企业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可自主查询,未压覆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立等可取”。
第四十一条 严格兑现、及时落实向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权益。对不落实国家政策措施、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招引项目如因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与国家和省级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级文件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标准或其它支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享受了新能源开发资源配置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中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六章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招商项目奖励资金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市本级、落地项目所在县(市、区)2:8的比例分别承担。对涉及酒泉经开区的扶持奖励资金,按照经开区企业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分享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招商引资企业,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酒泉经开区可根据区域发展特点,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在本政策范围内制定差异化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酒泉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