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狮子山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来源: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05 17:00:32 阅读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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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树立“发展为要、项目为王、实干为先”的鲜明导向,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依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20〕17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投资强度须高于3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高于30万元/亩·年。

2.区外新引进,极少占用园区土地厂房资源,具备总部经济成长潜力,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培育项目。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已具备产业化条件,且拟申报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4.园区现有企业(利用本地资源型企业除外)扩大生产规模或新上产业转型投资项目达到相应投资规模的,新增部分可比照本政策给予奖励。

5.对于以下项目,可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出台精准的扶持和鼓励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且对园区产业发展具有牵引性、带动性的重大产业项目;新引进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产业链条重点环节“轻资产”、高成长性项目,以及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项目;上市公司项目或已IPO报会的准上市公司项目(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科创板);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新设立年实际到位外资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新引进战略投资者投资并购园区企业或盘活闲置资产达到相应投资规模的项目。

二、土地厂房保障

6.对于新购工业用地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出让土地面积不低于30亩(建设多层厂房且容积率高于1.8的项目不受限)。对确需代建厂房的制造业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由园区出资代建厂房。企业可以分期付款或先租后购方式在约定期限内回购厂房,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回购厂房的,回购款第一期支付比例不低于20%,剩余款项以同期银行贷款LPR利率计息。若企业在3年内完成厂房回购,可给予其免息支持;企业以先租后购方式回购厂房的,在2年、3年、4年内完成厂房回购时,可分别给予回购期限内实际租赁费用100%、80%、50%的补助。企业购买园区内存量厂房并新建项目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7.对购买园区内存量厂房(含代建厂房)新建项目的企业,可按厂房销售价格10%的标准给予补助(与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同时适用)。补助资金分别在企业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或年亩均税收30万元标准时按1:1分两次兑现。

8.对于租赁厂房项目,自项目经营年度(开据第一笔税票)起5年内,厂房一层按实际租赁费用的50%(不超过7元/月·平方米)给予补助,厂房二层及以上按实际租赁费用的75%给予补助(不超过5元/月·平方米)。

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扣除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后剩余部分)。从企业投产或运营后第三年开始,企业须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税收标准,且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方可享受后续奖励政策。

9.企业租赁多层厂房(三层及以上厂房)新建项目的,根据企业实际装修面积及费用,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及以上分别给予5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单个项目实际租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10.新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并建设万级以上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的,经认定后,百级、千级、万级洁净厂房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1000元、500元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多层厂房装修补助不同时适用)。

11.对拟申报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租用面积及费用,给予不超过500平方米生产研发用房及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全额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为1年。如申报成功,补助期限延长至3年。

12.对于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园区内租赁人才公寓及临时办公用房的,可按年租赁费用50-10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期限及标准以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为准(其中临时办公用房补助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3.对于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不含土地价款,以下相同)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园区主导产业项目,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

14.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可给予2%的生产设备投资补助。

上述第13条、第14条政策补助期限为自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之日起3年内,补助资金分别在项目竣工投产和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或税收标准时按1:1分两次兑现。

15.对市外整体搬迁至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对自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之日起1年(购地项目期限可延长至2年)内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搬迁,根据第三方机构对设备残值的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评估价5%的搬迁费用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分别在机械设备到位并安装和项目竣工投产时按1:1分两次兑现。

四、财政贡献奖励

16.对于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

17.新引进项目自经营年度(开据第一笔税票)起,连续8年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从企业投产或运营后第四年开始,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或税收标准,且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方可享受后续奖励政策。

18.自项目经营年度(开据第一笔税票)起5年内,企业年纳税分别在3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名、5名、8名、11名高层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所得和个人股权交易所得形成地方可用财力部分全额奖励。

19.新引进总部经济培育项目(不含物流业项目),自项目经营年度(开据第一笔税票)起5年内,依据企业当年度纳税额,实施财政贡献分档奖励:

(1)在200(含)-500万元间的,按其所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的80%予以奖励;

(2)在500(含)-1000万元间的,按其所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的85%予以奖励;

(3)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的90%予以奖励。

企业认定总部经济成功后,即享受总部经济有关政策(不再享受本奖励政策)。

五、金融扶持

20.对于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含)-2亿元、2(含)-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可分别给予项目土地出让总价款30%、40%、50%的债权投资。

鼓励企业自建多层厂房,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自建厂房的,第三层、第四层及以上,分别按15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债权投资。对于企业新上项目改建现有厂房并适用本政策的,改建厂房参照上述政策给予支持。

以上两者债权投资及奖励可叠加,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债权存续期间,达到合同约定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债务减免。经自主选择,若企业不接受债权投资及奖励方式,可在其达到相应奖励条件后直接给予奖励。

六、第三方招商扶持

21.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运营项目,可将运营园区内所有入驻项目视为单个整体项目给予其相应政策支持,政策兑现主体为项目投资或运营主体。

22.鼓励企业、协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等第三方力量引荐项目并落户园区。对于第三方引荐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自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之日起3年内实际完成固定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的5‰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第三方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附则

23.适用本政策的项目须与铜陵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签约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标准等指标须符合市、区及本政策有关要求,其中租赁厂房项目达产后纳税不低于15万元/年·千平方米(按计容面积计);自项目投产之日起须在园区持续生产经营10年,否则可收回已兑现的扶持政策。

24.本政策中涉及到的适用条件,对于新引进外资项目,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25.适用本政策第13条、第16条的项目,须符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20〕17号)文件有关适用标准。

26.除第20条外,本政策适用条件中涉及到的固定资产投资认定标准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累计额(第20条债权投资适用条件以企业项目备案的固定投资总额为准);固定资产奖励资金兑现基准为企业在政策期内开具的相关票据累计额。除特殊注明外,本政策涉及到的债权投资、租金补助仅适用于企业用于产品生产的厂房(因生产车间内部生产管理需要附属的办公用房一并计算在内)。

27.本政策涉及到的项目建设节点认定标准为:

(1)开工:企业自建厂房项目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队伍进场并已实施基础开挖等施工作业,租赁厂房项目(含代建项目)须企业开具第一笔机械设备购买票据、机械设备进场并已开展机械设备安装作业。

(2)投产(运营):制造业项目须生产线运转、产品下线,且开据第一笔税票;服务业项目须入驻办公、业务开展,且开据第一笔税票。

28.本政策实施中,国家、省、市、区出台的专项政策和行政服务措施比之更优惠、更便利的,按照更优惠的政策及更便利的行政服务措施执行,但同项政策(除特殊注明外)不重复享受。

29.加强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可优先评先、评优或给予一定的项目招引奖励;给予招商引资容错免责。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3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铜陵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政策施行后,《铜官区人民政府印发狮子山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区政〔2017〕66号)同时废止,已签署投资协议明确适用该政策的项目在政策期内继续适用原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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