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及产业项目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动员全区力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入驻大同区符合招商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已缴纳相关税费的新建加工类产业项目。
第二条 对入驻我区的加工类产业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并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用于支持项目用地内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对利用三级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以下限不低于215元/平方米、上限不高于27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利用四级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以下限不低于160元/平方米、上限不高于2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入驻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高于5000万元的加工类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协商出台更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招商引资入驻的加工类企业自主生产经营和市场营销开发,参照企业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与奖励。其中不包括燃气公司自行收缴的燃气配套费。
第五条 对引进加工类项目有重大贡献的非公职人员,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度的5‰给予奖励。
第六条 凡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入驻大同区的企业,所有奖励政策认定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为依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大同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试行办法》(同政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来源: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