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地投资奖
(一)奖补原则
1.由省外、境外龙头企业投资,对全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建链、延链、补链项目给予省级财政奖补。
2.鼓励各市州、县区立足产业基础、发展条件和区位优势,自主制定招商引资财政奖补政策,利用本级财政资金对带动当地产业链发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补。
(二)财政奖补标准
对规定时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涉及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的建成投产项目(群),省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3000万元财政奖补。
(三)资金来源
省级落地投资奖财政奖补资金列入省级年度预算。
(四)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投资奖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印发后新引进的项目;
2.项目须为制造业产业链龙头项目、核心项目,带动形成配套项目集群;
3.项目须为省外、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在企业全部实收资本中,外来投资者出资比例大于50%;
4.项目投资企业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完成5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完成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营;同一投资主体在我省同一市州级行政区域内(兰州新区视同市州级)同期投资建设的产业链项目群,自核心项目立项之日起3年内合计完成5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未完工项目投资不计入),完成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营;
6.项目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用连续6个月以上的甘肃籍就业人员超过50%;
7.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建设运营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评审程序
省级落地投资奖申报根据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时限和要求进行。
1.企业申报。
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项目向商务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式2份(复印件盖章)。
(1)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投资财政奖补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可研报告;
(3)项目合同;
(4)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材料及环评、能评、安评、用地批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类项目提交企业自验收报告,核准类项目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综合验收报告);
(6)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建设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本地用工证明材料(县级人社部门出具);
(8)项目带动产业链发展及配套项目情况说明(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10)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2.市州初审。
(1)县区政府须对申报项目先行出具意见,并向市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报送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
(2)市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
(3)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根据其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出具项目是否符合申报省级落地投资奖条件的认定意见。
3.省级审核。
(1)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市州项目申报材料,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企业开展审计核查;
(2)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派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和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初步确定拟奖补项目清单;
(3)评审结果通过官方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省商务厅将评审确定且公示期无异议的拟奖补项目上报省政府审定;
(5)省政府对财政奖补项目名单审定后,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奖补资金。
二、招大引强奖
(一)财政奖补原则
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以及进入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在甘肃省设立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财政奖补资金。
(二)资金来源
招大引强奖财政奖补资金统筹现有预算资金予以解决。
(三)申报条件
申报招大引强奖的项目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印发后引进,在甘肃省注册并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相关税收在本省缴纳的企业。
2.企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版)》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20版)》中所列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须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总部企业不属于财政奖补范围)。
3.投资企业母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
(2)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以引进当年《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榜单为准);
(3)经权威认定的中国企业500强(以引进当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为准);
(4)经权威认定的中国民营企业500(以引进当年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为准)。
4.区域总部是指母公司在我省成立的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至少拥有2家以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母公司授权,承担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服务,在我省注册并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相关税收在本省缴纳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机构。
5.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的第二年,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省级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四)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项目企业根据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时限和要求进行申报。
1.企业申报
项目单位向所在市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外资项目向所在市州商务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盖章复印件1式2份)。
(1)甘肃省招大引强奖申请表(附件2);
(2)实缴注册资本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5)近两年企业完税凭证;
(6)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7)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需提交股票简称及股票代码等相关资料;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需提交引进当年权威发布榜单复印件;
(8)母公司出资证明、委托证明或授权证明;
(9)项目企业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市州初审
(1)项目企业所在市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市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税务、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3)项目企业所在市州政府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部门审核意见,在《申请表》上出具认定意见。
3.省级审核。
(1)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评审结果通过官方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省商务厅将评审确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拟财政奖补名单及金额上报省政府;
(4)经省政府对财政奖补名单及奖补金额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拨付财政奖补资金。
三、经济贡献奖
(一)实施范围
经省政府认定,由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公布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财政奖补标准
省级重大招商项目单位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的比例为60%,第三年、第四年的比例为70%,第五年比例为80%。项目单位年薪不低于15万元的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其全年在我省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补。奖补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三)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1.企业申报。
经认定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位自开始缴纳税款年度后的5年内,每年向所在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式2份(复印件盖章)。
(1)甘肃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济贡献奖申请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完税凭证;
(5)企业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财政奖补申请函;
(6)企业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明细表(附件4);
(7)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2.审核拨付。
(1)项目所在县区招商部门牵头会同税务、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并在《甘肃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济贡献奖申请表》、《企业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上出具确认意见;
(2)县级各部门审核无误并确认后,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确认意见,先期拨付相关资金。并以正式联合文件将认定情况审核意见、资金垫付情况以及申报材料同时报送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
(3)省、市招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复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市财政部门落实承担的部分财政奖补资金,省级通过年终结算方式拨付县级财政垫付的省级资金,市级自行确定方式及时拨付县级垫付的市级资金。
四、外资专项奖
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奖补申报依照省商务厅当年印发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以上四类奖励分年度评定,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每年只能获得一类奖励。
(二)参与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政策申报、评审的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商务财务发〔2021〕105号)同时废止。
来源:凉州区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