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开放、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一主一特”(‘一主’:皮具箱包、玩具;‘一特’:轻纺、制鞋)产业发展,助推蓝山县加快打造“创新开放引领区、产业转移首选区、生态文明示范区、粤港澳后花园”的“三区一园”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承接产业普惠政策
1.加大新办企业扶持力度
(1)新办工业企业租用土地的,土地租用金从企业开工建设之日起,县政府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第一年给予 50%补贴,第二年给予 30%补贴,第三年给予 15%补贴。
(2)新办工业企业(含进驻县标准厂房的总投资规模低于5000 万元的企业)从应纳税之日起 5 年内,参照生产经营项目所缴纳的税收县级实得部分,前 3 年全额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后 2 年按 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新办旅游文化,农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市场项目除外)从应纳税之日起 5 年内,且年实现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参照生产经营项目所缴纳的税收县级实得部分,前 2 年按 50%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奖励给企业,后 3 年按 30%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奖励给企业。
(4)新办总部经济工业实体企业,项目建成后年缴税在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所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 70%的标准奖励企业,连续奖励 5 年。
(5)新办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先依法全额征收,再参照县级实得部分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全额奖励给企业。
(6)新投资项目的建设期间,除省、市直管部门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 30%收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基金,先依法全额征收,再参照县级所得部分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全额奖励给企业。
(7)新投资项目免收用水开户费或增容费,电费、通讯和有线电视费、生活污水与生产污水处理费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2.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1)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节约集约用地企业实行奖励。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且节约用地并退还用地的,政府从企
业缴纳的生产税收中按节约退还土地面积 5 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建多层标准厂房。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以上,且建设容积率达到 1.5 以上(含 1.5)的,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按每平方米 100 元(省里补贴除外)的标准给予企业项目建筑补助,项目办理完土地《不动产权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5 个工作日内奖励到位,超出容积率 1.5 以外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再补助。
3.鼓励企业投资创税购房。
招商引资企业完成购地后,享受住房补贴 1 个名额;企业年税收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每纳税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高管、技术人才享受住房补贴 1 个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个 10万元;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每增加 100 万元税收,相应增加享受住房补贴名额 1 个,单个企业累计享受住房补贴名额不超过 20 个 。
4.鼓励企业进驻标准厂房
(1)进驻三蓝集团标准厂房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定,符合我县标准厂房产业定位、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每年税收缴纳额为每平方米不低于 100 元的法人企业。
(2)进驻三蓝集团标准厂房兴办企业者,一楼厂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 8 元,二楼、三楼厂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 6 元,四楼、五楼厂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 4 元。5 年内不调价。
(3)进驻三蓝集团标准厂房兴办企业者,进驻后 5 年内,第 1 年全额免租金,后 4 年政府每年将实际缴纳的租金的 50%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完成税收任务的企业从第 2 年起租金必须在上一年租期到期前一个月内付清,不得转租。
(4)进驻三蓝集团标准厂房的企业,年税收达到每平方米300 元的,第 1 年租金全免,第 2 年、第 3 年厂房租金采取先缴后奖的形式,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实际缴纳租金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5)鼓励企业购买三蓝集团标准厂房,但不得改变用途。一是依法依规按程序取得标准厂房所有权;二是购买单栋厂房出让价为厂房建设成本;三是购买连片厂房,出让价为厂房建设与含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四是参照标准厂房转让所产生的有关税费县级实得部分,县政府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6)符合入驻条件租赁社会标准厂房的企业,政府按每月每平方米 4 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时限为 3 年。
(7)鼓励高效利用三蓝集团标准厂房,达到税收标准的,支持租用三蓝集团标准厂房的企业利用节余厂房引进其他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节余厂房纳入社会标准厂房的补贴范围,所引进的企业可享受租赁社会标准厂房的优惠政策。
5.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蓝山注册企业生产的自主产品、创建的自主品牌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评为“中国质量奖”,或被省市政府评为“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同时被认定不同级别的品牌,取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入统,对新入统规模工业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6.鼓励高新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支持园区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孵化基地,县财政对创办省级实验室、研发检测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县内企业牵头制定国家标准获批准的,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制定行业标准获批准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蓝山的,县政府免费配套办公、研发场地和孵化基地(根据“一事一议”确定具体内容);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结合我县产业发展需求,在攻克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由上级科技部门认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由县财政一次性扶持其 300 万元的科研经费。
7.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对注册地在蓝山的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含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版、成长版成功挂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8.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1)企业当年新注册备案登记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当年有进出口业务的,进出口额度低于 100 万美元的,给予企业 1 万元奖励,超过 100 万美元的,每完成 1 美元,奖励企业 0.028 元。
(2)原已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量部分,每超过 1 美元,奖励企业 0.028 元。
(3)对新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的企业,经海关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建设补贴。
9.鼓励外商直接投资
鼓励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在我县注册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包括已落地外资生产型企业增资扩能),当年到位外资 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到位 1 美元奖励 0.1 元,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0.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企业通过第三方注册地在蓝山的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以本企业名义开设官方旗舰店、专卖店、网上商城、直播店等网络零售终端并有实际销售,对发货地在蓝山的企业,按销售额每 1000 万元县财政一次性给予 1 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发货地不在蓝山的企业,按销售额每 1000 万元县财政一次性给予 0.5 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6万元。
11.鼓励企业参加会展
每年县财政安排 100 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奖励企业参加中央、省、市政府、商务和经信系统等组织的产品展销会,专利技术交易会、高新技术博览会。
12.优先保障用工
(1)县职业中专免费为企业培训员工。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园区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依政策给予培训补贴。
(3)园区免费在自办媒体上为企业发布招工信息。
(4)实行企业试用期用工补贴。对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半年后的新进员工,对其按每人 600 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用工补贴。
13.优先保障员工子弟就学
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按区域划分在县城就近公办学校入学。工业园区企业负责人、中层技术、管理骨干的子女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县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三、“一主一特”优惠政策
此政策只适用于与蓝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的“一主一特”产业项目。
1.扩大适用政策范围
同时享受 2022 年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发展开放型经济普惠政策、以及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的相关优惠政策。
2.进一步鼓励企业建多层标准厂房
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且建设容积率达到1.5 以上(含 1.5)的,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按每平方米140 元(省里补贴除外)的标准给予企业项目建筑补助,项目办理完土地《不动产权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5 个工作日内奖励到位,超出容积率 1.5 以外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再补助。
3.加强科技服务产业发展
委托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专家委员会”,集合业界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经济金融专家等人士,为企业入驻园区及园区建设发展等提供决策参谋。在县职业中专开设皮具和玩具专业,通过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专门技能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4.加大税费奖励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征收,5 年内参照县级实得部分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全额奖励给企业。
5.鼓励企业购买设备
企业购置全新生产设备和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金额(以税务发票及银行流水为准)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
6.降低企业搬迁成本
符合供地或进驻标准厂房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完成机械设备安装并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一次性补贴搬迁资金 12.5 万元,完成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年税收任务时,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再一次性补贴 12.5 万元搬迁资金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完成机械设备安装并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一次性补贴搬迁资金 25 万元,完成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年税收任务时,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再一次性补贴 25 万元搬迁资金用于企业扩大生产。
7.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每个 40 尺大柜补贴 2000 元,小柜补贴 1000 元,出柜数以蓝山的出柜数为准,补贴时间自正式竣工投产之日算起,时限为 3 年 。
8.鼓励企业进驻标准厂房
在三蓝集团标准厂房存量不足的情况下,符合进驻条件租赁社会标准厂房的企业,政府按租赁三蓝集团标准厂房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时限为 3 年。
9.鼓励企业投资设分厂
鼓励企业在蓝山辖区内以“就业帮扶车间”的形式设立分厂,分厂员工达到 20 人以上的,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奖励该分厂 2 万元。
10.增设招商引资中介奖
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具体为:
(1)新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5%计算奖金,每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新引进的内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4%计算奖金,每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奖金在签订合同、办理好本地工商执照且项目建设正式开工后一个月内对投资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以内的项目经考核公示后奖励中介人 5 万元,对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 万元,在项目竣工投产并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后一个月内经考核公示后支付剩余奖金给中介人。
根据上述规定所获得的招商中介奖励金,其个人所得税由得奖者自行申报缴纳。
四、“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年缴纳税收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业人员 200人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
3.一次性建设 6 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企业。4.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企业、央企、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来蓝兴办企业的,以及总部经济来蓝落户投资 1 亿元以上的企业。
五、切实改善融资环境
建立县内银行扶持实体经济奖励机制。在继续实行银行当年新增表内贷款奖励的同时,设立银行实体企业法人贷款增量奖励,鼓励县内银行向实体经济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贷款。
六、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1.新建项目由县经开区、县科工局全程代办相关手续,资料齐全的,限时办结本县相关手续,需上级机关审批的,及时报送,县行政审批局要缩减时间,高效服务。
2.经开区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企业“宁静生产日”为每月 1-21 日。在此期间,除国家、省、市确定的专项检查及突发公共事件,或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邀请进行的检查、服务外;未经批准,任何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等活动。
3.投资方需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受理之日起,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办结;当天无法办结的,及时向投资方作出合理解释,限时办结。否则,视为不作为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积极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支持。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领导定点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一个以上责任单位、组建一套工作班子,全程跟踪和协调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七、切实保障市民荣誉
1.对在本县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400 万元以上的非蓝山籍投资者可颁发“客商荣誉证”。
2.对投资 1 亿元以上或年纳税 1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八、组织领导
调整蓝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县委专职副书记任第一副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经开区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监察委、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工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工局,由县科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经开区管委会、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综合组、项目组、资金组,负责具体工作。
九、申办程序
1.企业资金奖励或补贴,由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县经开区、县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经开区、县科工局初核后,提交蓝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从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及时拨付相关奖励或补贴。
十、其他事项
1.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上级要求我县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2.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从享受上述政策起 5 年内不得迁离蓝山县,并依法履行在本县的纳税义务。
3.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安全考核未达标的,未完成县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除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外,取消 3 年内申报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税收任务以及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最低年限的企业,核减或取消该优惠政策,已经获得奖励和补贴的将依法予以追回。
5.企业所享受到的优惠政策中所列入的财政奖励或补贴资金用于项目的技术改造,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扶持政策。
6.本政策规定的扶持奖励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扶持奖励标准。
7.本政策所指项目投资规模及奖励金额无特别注明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8.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蓝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实施期间,如国家法律政策改革调整,则从新政策
法律法规规定。
9.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试行三年(2022 年-2024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再做调整。《蓝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若干优惠政策及措施(试行)》(蓝开办发〔2021〕2号)同时废止。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