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关于加强衡水中湖数字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23 17:00:17 阅读量: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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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衡水中湖数字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理顺工作机制,提高招商成效,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省市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决策部署,坚持招商引资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全力发展数字经济,形成数字产业链及产业集群,助力全区数字经济集聚发展,为桃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培育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在大数据和VR+AI科技领域中的人才培育、创新创业、智慧城市、数字政府、产业应用等方面打造衡水市大数据双创总部基地。

(二)将产业园打造成为集创新研发、人才培育、成果转化、孵化加速等于一体的数字产业园。

(三)助推衡水教育、旅游、医疗、康养、城管、通航等产业与VR+AI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全省数字产业发展特色示范区,建设数据驱动、智能融合的数字桃城。

(四)三年内入驻企业达到100家,实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各乡镇办、高新区每年招引入驻企业2家,各部门每年招引入驻企业1家。2023年争取实现入驻企业达到30家。

三、招商重点

以发展数字经济产业为主,以其他有助于桃城经济发展的轻工业等为辅。

四、准入标准

(一)企业在本产业园登记注册,在桃城区依法照章纳税,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风险能力,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

(二)企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遵守与产业园签定的各项协议,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园区各项规章制度。

五、入驻程序

(一)总投资亿元以下项目。由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作出初审意见后报产业园管委会评审,经研究同意后入驻。

(二)总投资亿元以上项目。经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安排入驻。

六、保障措施

(一)暂成立产业园管委会。由区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主任,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通航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产业园整体运营管理和服务。

(二)建立党群服务中心。完善产业园党员和群众公共服务平台,发挥服务党员、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综合作用,把党建工作引领和服务企业发展相结合,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品质,提高企业满意度”为目标,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及多样化服务体系,推动产业园党群工作更加方便快捷化服务,实现服务工作规范化便捷化。

(三)完善招商优惠政策。修订《衡水中湖数字产业园招商优惠政策》(见附件2),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作用,用好科技创新资金,撬动高新技术、重大项目落地。确保入驻企业享受“1+234”房租减免政策,出台《产业园招商引资细则》,打造更加优越、优质、优惠的投资环境,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四)建立招引联动机制。增强各部门、各乡镇办、高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真正实现全区共享空间资源,破解有招商资源缺乏招商空间的不利因素,形成全区招商强大合力,共同推动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发展。

(五)强化资金保障力度。原则上每年区财政本级预算安排产业园运营经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园区其他经费等。相关费用视园区本年运营状况适当调整做入下年预算安排,由区财政局在年初预算批复后直接下达区科技局。

附件1

衡水中湖数字产业园管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高世祎 区政府副区长(兼)

副主任:任 志 区政府办四级主任科员

庞长松 区科技局局长

成 员:徼长宁 区发改局局长

李 旭 区工信局局长

何 童 区通航办主任

李保来 河沿镇镇长

贡玉鹏 区科技局二级主任科员

程学军 区滏阳建发董事长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庞长松同志兼任。负责企业入驻安置、管理考核、政策落实、物业管理及费用征收、代办服务、工作人员录用等。负责选用第三方机构配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运营管理工作。

附件2

衡水中湖数字产业园招商优惠政策

经核准入驻数字产业园的信息智能、数字经济类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

第一条 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供入驻全程手续和入驻后的资质认定等协助。

第二条 同等条件下,推荐购买方优先选择数字产业园入驻企业产品,并提供推介服务。

第三条 为入驻企业提供第1年免租,最多4年免租办公用房,4年后另行商定,并可免费使用相关公共设施。

第四条 为年度纳税达到400元/平方米以上的入驻企业提供最多3年免费专家(职工)公寓,且最多不超过3套。

第五条 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10%以上增收且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数字产业园投资设立二级(含)以上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桃城区依法纳税,项目建成后下一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奖励,第3年减半奖励;纯外资企业入驻,根据规模,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企业入驻后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自主研发取得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

第八条 对入驻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非规上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入驻企业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科研团队具有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落户桃城区,经认定后,给予100—3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回乡创业的优秀学子,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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