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试行)

来源:乌当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22 10:00:39 阅读量: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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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乌当经开区优势产业发展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外来投资者的积极性,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依照贵州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的指导意见》,结合乌当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重点鼓励支持主导产业健康医药、特色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的“一主一特”产业;以“专精特新”技术企业及成长性好的其他产业为补充。

第三条  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当依法在乌当经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纳税。在贵阳市乌当区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登记正式经营的企业,迁入乌当经开区的,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入驻程序

第四条  入驻企业需向乌当经开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投资计划书等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背景、业务范围、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类型、市场竞争力(或市场分析)、土地或厂房需求面积、投资计划、发展目标、能耗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由乌当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按项目招商程序对拟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评审,并报请乌当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再深入洽谈友好协商,共同约定权利和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六条  已经与乌当区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协议入驻的企业,相关权利和义务已经约定明确的,乌当经开区不再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企业入驻后,年度实缴税收金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可参照乌当区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入驻当年就产生税收的,前5年分别参照乌当区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70%、70%、60%、60%、50%的比例,由企业以技改投入等形式申请相关资金扶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成功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注册地迁入的省外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注册地迁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企业上市后,给予领投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多家股权投资基金领投的按比例分配奖励;省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其投资的企业落户入驻,企业上市后,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对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扶持。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经省级以上有关单位认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扶持时间从认定之日起到工商登记的第5个年度末。

第十一条  对新入驻乌当经开区的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一)经营办公场所扶持

1.鼓励入驻企业优先购买生产经营场地,可采取“以租代售”“租售并举”等方式,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

2.入驻乌当经开区的企业,租用“智汇云锦”“双创基地”生产经营场地的可享受以每平方米500元以内为标准的一次性场地基础装修补贴;租用标准厂房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场地基础装修补贴。对本产业国际国内领先技术项目、税收贡献大或者对科研办公有特殊环境要求的企业,装修补贴可适当上浮。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包含标准厂房均享受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的“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为交付场地之日。具体以企业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生产科研用房、标准厂房本着节约资源方针尽量控制使用面积,对交付场地之日起闲置半年以上的场地不享受该政策,企业需折价退还已经享受的租金优惠。

3.入驻乌当经开区“智汇云锦”“双创基地”、标准厂房的企业所有员工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停车优惠(实际优惠情况由产权单位确定)。

(二)土地优惠

1.入驻乌当经开区的企业,可实行多种用地方式。入驻企业可自行选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联合区属国有平台公司采取土地、房屋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项目投资。具体方式根据企业需要按程序报乌当区政府统筹安排。

2.具体享受土地优惠政策,需要企业通过考核后,报乌当区政府统筹安排后,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三)金融支持

支持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在乌当经开区设立子基金,与乌当经开区内科研成果转化和主板、新三板上市企业开展股权合作,助推企业快速发展。积极协调基金公司与入驻企业开展股权风险投资合作,对处于种子期及成长期的企业给予扶持。

(四)资源共享

1.积极协调乌当经开区内企业资源整合,实现企业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积极支持乌当经开区内企业开发大数据的公共数据平台,引导乌当经开区内企业共享该平台。

2.凡属于乌当区级政府性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入驻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同时,鼓励其他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本地产品。

3.积极支持乌当经开区内企业的宣传和推介,鼓励企业办展和参展。主办贵州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产业展会或论坛活动,举办地在乌当行政区划内的,经乌当经开区认定并报乌当区政府审批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活动资助。参加国内外知名产业类会展,经乌当经开区审批后,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乌当经开区举办的产业论坛或展示宣传活动,乌当经开区内企业可免费参加。

第四章  招商奖励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以商招商,对成功引进“一主一特”产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及成长性好的其他产业的外来投资项目,经认定协议期内固定资产累计投入达3000至5000万元的或协议期内所缴纳税收乌当区本级财政留存部分达36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招引单位50万元招商奖励;固定资产累计投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或所缴纳税收乌当区本级财政留存部分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招商奖励;固定资产累计投入1亿元以上的或所缴纳税收乌当区本级财政留存部分达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招商奖励。

第五章  双创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在乌当经开区创办创客空间,聚焦“一主一特”产业及其他产业领域创业创新;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财务、税务、法务、政策咨询及其他保障服务的,由相关企业或组织提出申请,乌当经开区审核并报乌当区政府批准后,可给予每年最高8万元的服务费补贴。

第十四条  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客空间,且三年内实现3个以上孵化成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补助,并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创客空间举办融资路演、创客沙龙、创新大赛等活动,每年给予5万元的活动费补贴。

第十六条  入驻创客空间的企业,同等享受场地租金、停车、新能源车充电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申请给予适当办公网络费用补助。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乌当经开区内的企业家、高级人才、专家顾问为创客空间企业担任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培训、技术辅导等服务,根据企业申请给予适当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整合乌当经开区内各类研发、生产等企业资源,为入驻创客空间创业项目提供设施设备及技术支持,减轻创业者硬性投入负担。

第十九条  支持乌当经开区区内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训。每培训1名合格学员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件,并在我区创业或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六章  特殊人才奖励

第二十条  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原则上最多5人),5年内以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市、区本级留存部分为标准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二十一条  乌当经开区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人才公寓,提供给入驻企业人才(人才认定为A—F类,A类国际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部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E类市级优秀人才、F类市级产业人才)居住(每企业最多5套),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至六年分别按照同期市场价格60%、40%、20%的比例给予保障。具体按照《贵州乌当经开区企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人才公寓无空缺的,进行登记,空缺后按登记先后顺序补缺。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A—F类人才,购买首套住房的,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A类人才100万元,B类人才60万元,C类人才40万元,D类人才20万元,E类人才10万元,F类人才5万元的购房补贴,并按照60%、20%、2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七章  业绩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入驻乌当经开区企业,若继续享有扶持政策除符合本政策要求外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租用乌当区区属国有办公场地的:

1.生产型项目,企业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一般每平米不低于5000元,第一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5万元或1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1.5万元或2.5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年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3万元或5万元及相应税收;

2.服务类项目,企业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每平米2000元以上,第一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5万元或1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1.5万元或2.5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年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3万元或5万元及相应税收;

3.研发类项目,企业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每平米8000元以上,第一年后新研发成果2个以上或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新研发成果累计5个以上或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新研发成果累计保持在10个以上或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及相应税收。

(二)租用乌当区区属国有标准厂房的:

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一般每平米不低于3000元,第一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3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5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年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1万元及相应税收。

(三)获取土地使用权自建生产经营设施的,原则上参照“1123”原则进行评估。

(四)其他产业项目,投入和产出指标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第八章  特定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乌当区内企业做大做强、上规入统,因发展需要迁入乌当经开区,需要租用区属国有标准厂房的,可享受房租减免优惠政策,但需达成以下要求,即:规下企业需在租用当年达到上规入统条件,确保在租用生产经营场所期间不下规,且产值年增长率不低于15%,年纳税额不低于300元/平米;规上企业需在租用生产经营场所期间确保不下规,且产值年增长率不低于10%,年纳税额不低于600元/平米。不能完成上述约定的按相关标准全额收取租金。

第二十五条  租用生产经营场地不属于区属国有资产的招商引资企业,提出享受优惠政策请求的,由乌当经开区审核并报乌当区政府审批同意入驻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也可享受乌当区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特色优势明显的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由乌当经开区审核报乌当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对创新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困难,经乌当经开区研究并报乌当区政府审批后,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第二十八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必须依法在乌当经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生产经营10年以上,具有健全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际经营不足10年迁出乌当经开区的,以及未完成协议约定目标任务的,均需退还相应的扶持资金。

本政策所载的扶持政策,原则上以12个自然月结束后为一个兑现周期,入驻企业完成相应协议约定后予以兑现,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不予兑现。原则上每一个兑现周期入驻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总额,不高于企业同期税收的乌当区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总额。本政策涉及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标准,按产权方明确的相关标准执行。

若企业未完成协议约定目标任务的,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相关扶持。若企业选择继续经营、不退场,则企业与产权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企业扶持资金,设立5000万元额度的资金池,所需资金从入驻企业上缴税收的区本级财政留存部分每年按50%滚动提取,兑现本政策涉及的补助和奖励资金,不足部分延至下一年继续安排兑现。

第三十条  入驻企业申请兑现优惠政策,应提供书面申请、《投资协议》、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优惠政策有重叠的,可由企业选择“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事项适用乌当区其他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执行。本政策未涉及的其他优惠政策,按乌当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政策或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优质招商引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中的“以上”“不低于”“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中的“专精特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技术企业名录中列明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乌当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其负责进行解释。

来源:乌当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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