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漳州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切实提高招商实效,参照《漳州市商务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鼓励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漳商务规〔2022〕1号),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对象主要包括取得投资方项目授权委托书的项目引荐方,包括专业投资促进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除外。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从固定资产投资、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商贸服务企业营业收入三个方面给予项目引荐方奖励。要求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漳州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高端装备制造、食品、现代物流、文旅健康、数字化等产业项目。
在项目公司自开工或营业之日起2年内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后,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奖励1‰;外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奖励1‰;商贸服务业项目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奖励0.2‰。此外,每个引荐项目第三方招商奖励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公司在奖励申报之日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同一个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至多给予一个引荐方奖励,奖励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废止,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达成签约并开工或营业的项目,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
解读机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解 读 人:郑少君
联系电话:0596-6852987
来源: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