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机构所在地位于绥阳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经营并纳税的企业和单位(在绥独立核算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第二章 农业产业
第二条新获国家级认证机构评定的“两品一标”认证的,奖励申报主体5万元。
第三条新获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并授牌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并授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并授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对新获得国家级种植标准化示范区、省级种植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或个体户,除享受上级政策奖励资金(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外,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三章 工业产业
第五条对新引进或新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招商引资项目,符合省市补助政策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励资金(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外,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固投100万元以上、亩产值200万以上的购地产业项目(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外),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土地,在项目投产达产实现合同约定年度产值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1亿元至3亿元、3亿元至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亩、5万元/亩、1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额度。
第七条 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自投产之日起,每千平方米年销售收入达8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实行五年厂房租金奖励,前两年所缴租金全额奖励,后三年按缴纳租金的50%奖励。满5年后,企业当年每千平方米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当年完成税收500万元及以上的,继续给予当年厂房租金的50%奖励,在租期年度销售收入完成后兑付,可连续享受三年。对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额度。
第八条新引进项目累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连续五年年销售收入连续实现1亿元以上的,给予五年资金奖励,其中:第1年、第2年按年销售收入的5‰进行奖励,第3年、第4年按年销售收入的4‰进行奖励,第5年按年销售收入的2‰进行奖励,五年后一次性兑现,中途有一年未能达标的,则不享受本政策。
第九条对当年有技改项目且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外),按技改后纳入固投核算的,给予当年新增销售收入的5‰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工业企业当年新增入规入统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享受用地、金融、人才等相关优惠政策,可按照《中共遵义市委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遵党发〔2019〕6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第三产业
第十二条新引进注册地在我县,且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县级奖励5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县级奖励3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县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新入驻服务业企业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入规入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对新引进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县年主营业收入达到统计规模标准的市场主体,如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公司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按年营业收入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对新获国家、省级职能部门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国家级、省级劳动教育基地,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并将上级补助资金全额兑付。
第十六条对新引进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大型国内知名特色旅游演艺项目投演一年后,按年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对新入驻的培训机构,培训期间学员年培训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新引进自持物业且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限额以上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给予三年奖励: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3‰、2‰逐年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对新获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或示范平台的企业,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3‰逐年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二十条对新入驻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按每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作为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二十一条对新引进的医院、月子中心、健康管理、养老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5‰、3‰、2‰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二十二条对新引进酒店项目,通过职能部门授牌认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对我县产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地方经济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对企业新引进年薪在30万元以上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质企业高层次人才,给予5年奖励(前2年每年0.5万元,后3年每年0.3万元)。同时,其子女入托、入学,按相关规定优先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就近入学。
第二十五条适用并享受绥阳县产业招商各项优惠政策外,符合享受省、市招商优惠政策的,省级、市级财政直补资金部分按政策规定享受。各级政府财政奖励、补助资金不计入企业投资金额。
第二十六条 在政策扶持期间,发现企业有骗取财政奖励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扶持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针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优惠政策从高不从低,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章 兑现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采取“先建后奖”的方式执行,由投资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企业缴纳的税收完税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按程序予以兑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涉及相关奖励政策与此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如与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或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时,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来源:绥阳县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