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打造政策洼地,吸引更多高质量项目落地,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农牧业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凡是进入我旗农牧业产业园区(巴林左旗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示范园区、巴林左旗现代肉驴产业园区、巴林左旗现代中蒙药材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巴林左旗乡村振兴产业园、十三敖包镇笤帚苗产业园区)的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企业,免除70年土地租金,企业承担设施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等土地手续办理费用。
(二)对于投资体量较大的重点项目我旗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购牛、驴贷款年利率贴息2%,贴息时限不超3年。在旗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企业用工培训、房屋租用、教育医疗、产业扶持资金、税收地方留成等特殊优惠政策。
(三)凡是进入农牧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旗政府负责项目生产厂区的通给水、通电、通路、通讯基础设施建设。
二、工业优惠政策
(一)2023年及以后年度,在我旗入驻园区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企业完成投资投产运行后,分别予以补贴。其中:装备制造及新材料项目按土地出让额的100%给予补贴;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及化工类项目按土地出让额的70%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达亿元以上的有色金属及化工类项目按土地出让额的100%给予补贴。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新取得土地、自建厂房的入园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年度起,旗政府将第一至三年企业缴纳税收的旗级财政留成部分,第四、第五年企业缴纳税收的旗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三)租赁使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根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租金补贴,有回购意向的优先保障其购买权。
(四)入驻园区的高耗能项目,可通过增量配电网或园区绿电项目,为入驻企业提供最优惠电价,有效为企业降低成本。
(五)有色金属(含贵金属)产业优惠政策按照《赤峰市扶持有色金属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暂行规定》相关政策执行。
(六)对引入的智能装备制造招商项目,投产后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不等的奖励。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新材料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旗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投资企业最大的优惠政策。
三、三产服务业优惠政策
(一)入驻物流园区的新建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确定出让底价,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和基金后)的30%、60%、90%,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及基础建设(如变更土地用途,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并按照周边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城区专业市场项目优惠政策参照《赤峰市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修订版)》执行。
(三)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左旗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部分)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文化和旅游新建项目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2%、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资金3000万元。
(四)加大我旗招商引资文旅品牌创建支持力度。
1.对新创建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1000 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旅游滑雪度假地,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创建为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营地,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创建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村,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创建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新创建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创建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新创建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为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新创建为5A级、4A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金牌导游员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文化和旅游商品或设计大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自治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
5.旗文旅品牌奖励资金由旗政府上报赤峰市,并按照市、旗两级财政4:6的比例拨付兑现相关奖励。
四、企业上市挂牌及总部经济政策
(一)注册地在我旗的企业挂牌上市按照《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二)市外企业来我旗设立总部,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该企业实现税收形成的旗级财政留成部分80%奖励给企业。
五、“一事一议”政策
对带动性强、促进产业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发展贡献大的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六、项目服务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地的苏木乡镇街道和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的涉审部门成立专班,全程为招商引资企业实施“帮办、代办”工作,主动服务、靠前服务,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运营等提供全程高效服务。
(二)每个签约落地项目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和一名科级干部,“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
(三)对来我旗投资的招商企业,由相关部门主动服务,保障环境优化,促进服务到位,为企业正常生产保驾护航。
七、招商奖励政策
(一)鼓励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招商引资,鼓励我旗现有企业以商招商,对引资成功者引进单体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含2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奖励10万元,引进单体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项目(含1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50万元,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人民币项目(含5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100万元,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奖励200万元,对引进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兑现奖励政策。
(二)对在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的企业和自然人给予资金奖励。
(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精神,对在招商引资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和资金奖励。
八、以上所有优惠政策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发布前落地未兑现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签约时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签约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按本政策执行,原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废止。
十、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来源:巴林左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