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和《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目标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商会、协会等组织参与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项目落地率,把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为发展成果,推动经开区高质量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奖励对象。
对在经开区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项目信息和洽谈服务、促成项目(或企业)在经开区落地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称“引荐人”)予以奖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及所属干部职工除外。
2、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及经开区产业政策及生态环保要求。
(二)项目主体在经开区注册纳税。
(三)固投类项目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引进国外、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的外币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为基数,经开区代建厂房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除外;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总部经济、销售总部及服务类项目)按项目实现年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为基数。
(四)项目引进资金不含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
3、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引进项目依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额度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与进度进行奖励,具体如下: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给予30万元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给予200万元奖励,2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享受奖励所对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形成期限为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累计投资对应档位奖励标准。
(二)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引进项目实现年营业收入额度给予引荐人奖励,具体如下: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20亿元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享受奖励自企业注册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年。营业收入只核算当年收入,不累计计算。
(三)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引进自治区级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引进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
4、奖励程序
(一)申请
1、项目首次与经开区对接如有项目引荐人须填写《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引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奖励申报,填写《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并报送至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办理引荐人奖励申报手续。
3、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引荐人为多人共同参与项目引进的,需引荐人提供奖励分配方案。
(二)初审。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有效资料出具报告。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将初审结果提交经开区管委会会议研究,确定最终的项目引荐人名单及奖励金额。
(三)公示。对拟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在经开区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向奖励对象下发奖励通知。
(四)拨付。由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按照奖励标准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引荐人。
来源: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