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以商招商激励政策(试行)

来源:高邑县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04-10 17:00:40 阅读量: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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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县招商激励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家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县内企业或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为我县引荐更多高质量项目,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投资项目应符合高邑县主导产业,具体范围包括:围绕石家庄国际陆港的功能开展招商,着力引进大宗商品仓储物流、汽车产业,围绕正在申报的肉类、水果等口岸功能,积极招引相关链条上的产业,全力推进我县现代商贸物流业率先突破;强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产业振兴,开展强链、延链、补链招商。县内企业新上项目(独立核算企业),参照此政策执行。

二、主要内容

1.引荐企业(人)引荐产业类收益类投资项目的,自被引荐企业投产达效后一年内县级收益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被引荐企业县级收益的5%给予引荐企业(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引荐企业(人)引荐外资项目的,按照首笔资金到位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账外资(以银行进账单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的0.5%给予引荐企业(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其他

3.申请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年未发生偷税漏税、重大环境污染、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等。

4.本政策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拟入驻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投资,并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新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其中,外资项目的认定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境外投资项目为准。

5.本政策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6.本政策与高邑县现有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7.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8.以上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来源:高邑县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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