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工作机制,优化项目引进流程,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推动招商项目快速落地,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5亿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需市级产业基金支持或需土地指标、能耗、铸造产能、环境容量等特殊要素保障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联审的项目列入市级评审范围。其他项目,由项目拟落户载体单位自行开展项目评审。
第二条 各载体单位提出申请,市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并联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照“会等项目”的原则,及时提请市重大产业项目联审评审委员会召开联审评审会议。载体申请时,需提供拟投资项目概况及项目分析、项目推进情况、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其他相关投资需求等资料。
第三条 项目拟落户载体单位评审的项目,评审结论与市级评审效力一致,作为项目办理供地等手续依据。
第四条 对通过市级评审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委财经委员会报告项目情况。对市科产投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淮北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