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项目投资吸引力,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推动罗甸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罗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招商引资惠企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罗甸县境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
(二)前款规定的招商引资企业是指在本办法印发执行后县招商引资部门通过招商引资程序引进,并依法与县政府或者招商引资部门签订合法有效的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的企业。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项目、电力以及BT、BOT、PPP模式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捐资项目、资源开发型项目等引进的企业除外。
(三)引资人激励政策适用于协助引进项目的社会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企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及罗甸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国有企业人员)。
(四)《罗甸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适用范围内招商引资企业、引资人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 以项目建设成果为激励导向,在项目建成投产产生税收、带动就业后实施奖励。
第四条 所涉及的各类资金,由县级财政拨付及整合国家、省、州、县相关配套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企业所获得的奖励应用于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再生产、产品研发、技改、宣传等。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五条 招商引资惠企政策
(一)项目奖励政策。
第一类:按程序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企业,其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大于10亩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按照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5年,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类:针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为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在企业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每年按照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在企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后,每年按照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每个项目奖励期限3年。(注:年产值数据以纳税申报为依据)
(二)租赁厂房租金优惠政策。
按照《罗甸县工业园区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三)就业奖励激励政策。
第一类:基础奖励。按照现行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类:专项奖励。经县劳动人事部门认定新增就业100人以上或经县乡村振兴局、民政局等部门认定带动三类人群(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就业50人以上,且就业人员在企业稳定工作3个月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后续该项目每增加带动就业100人或三类人群就业50人的追加5万元的奖励。
(四)外资外贸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外贸出口活动,对外贸出口企业业绩(含进出口贸易公司和自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以向海关报关审批数据为准,按年度一次性结算奖励资金。(进出口贸易公司按照奖励政策50%执行),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总出口额给予0.03元/美元奖励。
(2)年出口额达6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不含1000万美元),按总出口额给予0.02元/美元奖励。
(3)年出口额达300万美元至600万美元的(不含600万美元),按总出口额给予0.015元/美元奖励。
(4)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300万美元),按总出口额给予0.01元/美元奖励。
(五)“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对罗甸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别优质项目或产业链配套急需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和国内排名前十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六条 引资人激励政策
(一)社会引资人对引进产业类项目落户并作为第一引资人,可按三种类型奖励,一是在项目完全投产释放产能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按企业纳税县级留存部分的20%给予奖励;二是在项目签约落地建设实际投入资金超过500万元及申报入统计库以后或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50%以上(由县发展改革局、县投资促进局联合认定),一次性直接奖励2万元;三是在投产后带动就业50人以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社会引资人只能选一个类型申报,激励措施一个项目只申报一次,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罗甸县公职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引资人(专职招商单位及人员除外),参照公务员、事业人员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推荐奖励。一是引资人为公职人员,签约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向引资人所在单位推荐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签约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给予“嘉奖”,符合其他晋级条件情况下给予职级晋升。二是引资人为单位的,签约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该单位办公经费5万元,签约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该单位办公经费10万元。(项目签约金额以企业与县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合同为准)
(三)引资人认定。
作为招商引资第一引资人,需前期主动提供企业信息,邀请企业赴罗甸考察或配合县领导外出实地招商考察,参与项目招商洽谈等过程,切实发挥招引作用。(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认定)
第七条 凡建设期限超出项目备案、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对落地企业不再予以奖励。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八条 奖励兑现程序
(一)申报。对适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引资人在达到规定条件后,由企业、引资人向县投资促进局书面申报(县投资促进局有义务在项目签订后告知企业和引资人能享受政策内容,主动指导企业和引资人在条件达到后申报)。
(二)审核。县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引资人提交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完整的申报材料报县委、县政府研究。
(三)兑现。由县投资促进局每年11月拟出第二年招商引资奖励预算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意见于30个工作日内给予兑现完毕。
(四)监督。每半年由县产业办牵头,县投资促进局负责会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
(五)效果评价。由县投资促进局提供获得奖励的企业名单及奖励情况,每年11月底前由产业办牵头,县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获奖励后资金用途、对企业的帮助、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县委、县政府。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省、州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州有关政策为准。省、州、县出台的涉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可另行实施,与本办法叠加享受。由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立优强企业库,并负责向上对接申报省、州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年期满,将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完善或废止本办法。
来源: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