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鼓励企业投资和做大做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日喀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日喀则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企业;国家禁止、限制的行业不得享受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日喀则“七大产业”。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进出口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投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日喀则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并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兑现本规定内各类扶持、奖励等。
第四条 企业税收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标准。
第五条 土地政策。(一)优先保障招商项目用地;(二)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三)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出让手续。
第六条 金融扶持。(一)投资者在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均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二)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除享受国家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政策之外,可申请相关扶贫贴息贷款(利率1.08%)。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一)培训补贴。开展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企业,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二)社保补贴。根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保费的年限,分别给予100%、50%、30%的补贴。
第八条 经营贡献扶持。实际形成当地财力在2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2000万元、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扶持比率分别不超过:30%、35%、40%、45%。连续扶持三个完整年度,一年一兑现。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0.5亿元至1亿元、1亿元至3亿元、3亿元至5亿元的,扶持比率分别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1.2%、1.5%。上限5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上市奖励。(一)对有上市融资意愿的企业,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服务;(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招商中介奖励(不含招商引资专职人员)。(一)项目引荐人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亿元至1亿元、1亿元至3亿元、3亿元至5亿元的引荐人,根据企业落地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1.5‰、2‰;(二)中介机构奖励。对委托招商的中介机构,按其引进企业实际形成当地财力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个完整年度,一年一兑现。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享受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对当地财力实际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三)对日喀则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填补产业空白的项目;
(四)带动群众增收致富、大学生就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三条 现有企业政策。现有招商引资企业连续三年为当地财力贡献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出部分按本规定第八条内容享受一次性扶持,当年年底兑现。
第十四条 户籍政策。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在上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凡在日喀则市注册的企业,其生产制造的产品或服务同等条件下,政府予以优先采购和使用。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全程代办”工作机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全程代办项目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所享受的扶持和奖励不超过其为地方财力所作贡献,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纳税地兑现。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内容有重叠时,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就学政策执行自治区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产业园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更加优惠的招商引资优惠条款。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喀则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暂行)》(日委〔2017〕1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日喀则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日喀则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