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开放发展冲刺年”和县委“招商引资突破年”要求,进一步扩大全县对外开放程度,切实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经济合作工作的积极性,建设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联动川南高质量发展引领区、西部陆海新通道重要节点,助推青神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对象”(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向青神县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信息或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信息并促进项目签约、履约的社会人士、企业法人(县属国有企业除外)及其他组织。
二、奖励条件
1.信息真实且符合青神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农业、文旅项目。
2.投资人确有投资选址需求且投资额达到一定金额的市外招商引资项目(含青神籍在外人士回青投资项目)。
3.经县商务局、行业主管部门与投资主体相互考察,青神县与投资主体完成签约的。
三、奖励标准
(一)项目信息奖
向青神县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并签约履约的按2万元/条给予奖励,其中提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按照3万元/条给予奖励。
(二)项目落地奖
1.引进工业类项目的,从签订协议起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的,从签订协议起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引进农业项目的,从签订协议起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引进文旅项目的,从签订协议起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照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重点项目奖
1.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分别按项目落地奖励金额的2.5倍、2倍、1.8倍给予奖励。
2.成功引进外资控股企业或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按项目落地奖励金额的1.6倍给予奖励。
3.引进项目中有两院院士等高端人才在青神县领办或创办国家级实验室或者院士工作站的,按项目落地奖励金额的1.6倍给予奖励。
4.引进为项目研判提供专业咨询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对我县发展具有重大引擎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青神县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经合领导小组”)初审后,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审核认定。
(四)外资(FDI)项目奖
引入外资(FDI)项目的,新注册的外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金达300万美元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及以上(以市级部门通报的商务部认证数据为准),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上述(二)(三)项奖励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单个项目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奖励流程
(一)备案登记
引荐人在引荐项目时,应第一时间填报《青神县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登记表》,通过电子邮箱和纸质版方式报项目落户园区、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如同一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以团队形式引荐的,视为1名引荐人,该引荐团队在办理备案登记及奖励申报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同一项目涉及多个引荐人的,以备案时间(经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电子版《青神县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登记表》)最早的引荐人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申请
项目签约并符合奖励条件后,引荐人向经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奖励,填报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1.申报有效项目信息奖励的,在青神县与投资主体完成签约后提交奖励申请。
2.申报项目落地奖励的,若项目分期建设,在项目一期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提交第一次申请,兑现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金额的10%;在项目一期主体工程建成投产后提交第二次申请,兑现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金额的40%;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提交第三次申请,兑现奖励金额的实际剩余部分。
3.申报外资(FDI)项目奖的,在上级部门通报商务部认证数据后提交奖励申请。
4.申报重点项目奖的,与申报项目落地奖、外资(FDI)项目奖励同步兑现。
5.引荐人向经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奖励时应填报《青神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报表》并提供项目有效投资凭证。
(三)奖励审核
1.成立奖励审核组,县经合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奖励审核;项目落户地(园区或乡镇、街道)及经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视项目情况参与奖励审核相关工作。
2.审核流程:引荐人填报奖励申报表—审核组组织审核—审核结果提交经合领导小组审议—经合领导小组向全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四)奖励兑现
按照“即时申报、即时审核”的原则进行奖励兑现。经县政府批准的奖励金额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后采取转账支付形式兑现到引荐人。
五、其他
(一)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编人员均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二)本办法所涉及奖励均为税前。
(三)本办法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土地、厂房(包含生产管理用附属建筑物)、设备等,以提供的相关正式票据数额为据。
(四)项目信息登记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1年内项目未签约且无实质性进展的或协议签订1年内未按投资协议履约的取消引荐人项目落地奖申请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签约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签约的项目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