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谷城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谷政发〔2023〕2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及省、市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2018年,我县出台了《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对招商引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发挥了应有的政策激励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招商形势的变化,2018年的《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在招商引资的支持方向、支持方式、支持重点和支持力度上,有着很大的调整,迫切需要融入国家、省、市最新战略部署和最新政策精神,也需要参考吸收周边县(市、区)招商引资政策。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我县立足谷城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需要,修订出台了《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新时代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质量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34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以及《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13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是《办法》主要参考的文件依据。
2.第二条是《办法》适用对象。同2018年的优惠办法条款,无修改。
3.第三条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内容为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商引资项目,对项目投资的厂房及配套用房,按其建筑面积给予120元/㎡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项目落户地负责项目用地“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和场地平整。
4.第四条是支持自行投资征地建设企业初创期生产发展。同2018年的优惠办法条款,无修改。
5.第五条是支持重大项目重资产建设。同2018年的优惠办法条款,无修改。
6.第六条是支持特色园区和科技孵化园区建设。主要内容为鼓励投资商按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化、智能化厂房,进行自主招商,所招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受本优惠办法。
项目竣工验收后,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连续支持2年。
本条在2018年优惠办法的基础上删除了“符合特色产业园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进入园区租赁厂房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从产业发展资金中,按其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不超过3年的租赁补贴”,此优惠政策在实践中从未使用过,且不好区分,因此删除。
7.第七条是支持企业利用存量资产。同2018年的优惠办法条款,无修改。
8.第八条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展,鼓励引进企业总部经济,支持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同2018年的优惠办法条款,无修改。
9.第九条是优化项目服务。主要根据谷城县重点项目全周期服务管理和“1+1”机制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了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强化了部门服务职责。同时,提出设立招商引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0、第十条是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等。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谷政发〔201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在建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