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招商引资促进项目建设的政策

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3-21 16:00:31 阅读量: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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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地类项目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购地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其中世界500强项目奖励标准相应上浮。

二、租厂房类项目

租用经开区所属厂房类项目,实施项目落位租金减免政策,根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投资协议履约情况,给予企业租金减免,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租金补助。

对于轻资产进驻的符合经开区产业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企业单位面积贡献(营业收入或综合经济贡献),给予租金减免;对研发类(企业及研发机构)和平台类(公共服务平台及孵化平台)项目,根据研发成果或单位面积贡献给予租金减免,对经过管委会认定的研发类和平台类项目,给予装修补贴或企业拎包入住服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双创类、孵化类、国际贸易类等轻资产企业,经第三方评估后给予企业租金减免。

三、股权基金或金融机构项目

鼓励股权基金发挥产业支撑作用。对在经开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各类金融机构,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经管委会认定,对股权基金公司高管按年度个人区级经济贡献,连续三年给予奖励;通过股权基金、金融机构投资吸引区外企业到经开区落位,且经管委会认定的,予以股权基金或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四、附则

(一)本政策对外整体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 “环保”一票否决。

(三)本政策条款除特殊说明外仅适用于在经开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适用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由经开区管委会另行确定)。

(四)兑现流程按新修订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兑现流程》规定执行,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生物医药、光电信息、智能装备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三人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六)兑付应遵循最小化原则,即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投资协议、统计平台、税务报表中的最小值数据作为计算兑付金额的依据。

(七)根据需要所发生的项目(企业)审计费用,由管委会出资,初审部门列支专项经费,并委托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申报材料中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税务部门盖章后生效。

(九)以上政策原则上不兼得,同类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十)本政策原则上一年修订一次。

(十一)本政策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政策执行之前的其他政策如与本政策内容相冲突的,应以本政策内容为准。但对本政策执行之前,已经发生且符合原政策给付条件的,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

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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