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新时代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质量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在我县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谷城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新引进工业企业及技改扩能的存量企业。
第三条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商引资项目,对项目投资的厂房及配套用房,按其建筑面积给予120元/㎡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项目落户地负责项目用地“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和场地平整。
第四条 支持自行投资征地建设企业初创期生产发展。自项目建成投产第一个年度起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形成地方可用财力后,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比例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新征地所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形成地方可用财力后,在项目投产时给予80%比例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五条 支持重大项目重资产建设。对符合我县产业规划、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企业需要,政府可代征土地,并代建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鼓励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企业自行投资征地建厂的,可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适当贴息支持。
第六条 支持特色园区和科技孵化园区建设。鼓励投资商按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化、智能化厂房,进行自主招商,所招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受本优惠办法。
项目竣工验收后,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连续支持2年。
第七条 支持企业利用存量资产。鼓励新引进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快速投产。从产业发展资金中,按照实际厂房租赁费用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标准给予扶持。对新型产业中厂房装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实际产生装修费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扶持。对引进产业转移的工业企业,生产设备长途搬迁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企业购买存量土地、厂房用于工业项目生产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展,鼓励引进企业总部经济,支持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医疗康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专业市场(不含房地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执行。
第九条 优化项目服务。推行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按照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项目服务机制享受惠企政策和便利化服务。项目投产后,对做出贡献的企业高管和高端人才根据企业社会综合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设立招商引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兑现按照《谷城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的通知》(谷招商字〔2022〕1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谷政发〔201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在建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来源: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