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委托招商内容
本方案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县招商中心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活动。
二、委托招商对象
委托招商对象是指与县招商中心签订《怀宁县委托招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重点行业排名100强龙头企业、产业链头部企业、中国500强、民企500强等大型公司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
(二)我县重点发展产业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介机构、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
(三)有成熟经验知名的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等;
(四)怀宁县聘请的“双招双引”顾问、招商大使;
(五)其他具有优质项目资源的商会、校友会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委托程序和方式
(一)县招商中心在县政府官网发布委托招商公告后,具备本方案第二条相应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县招商中心申报。
申报时需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1.《怀宁县委托招商对象申报表》;
2.委托对象详细履历;
3.委托对象成功案例及招商资源情况。
(二)县招商中心对委托招商对象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原则上每年名额不超过3个。
(三)委托对象名单确定后,县招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对象签订《合作协议》,并发放相关聘书。
(四)《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工作职责及任务、经费奖励标准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约定、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协议期满后,如在完成招引项目任务基础上,仍有在实施阶段项目的委托对象,双方原则上可续签;招商成效突出的委托对象,优先参与下一协议期委托招商工作。
四、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咨询服务任务。提供产业规划和项目研判咨询服务不少于3次。
(二)报送信息任务。各委托招商对象均需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每季度向县招商中心报送有效项目线索不少于3条。
(三)邀商访商任务。积极主动与客商建立联系,自然人邀请来怀考察企业(中层及以上高管带队)不少于5家,其中行业龙头企业不少于2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邀请来怀考察企业(中层及以上高管带队)不少于10家,其中行业龙头企业不少于3家。
(四)签约项目任务。自然人委托对象在协议期内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新签约(正式签约)总投资1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不少于1个。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委托对象在协议期内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新签约(正式签约)总投资1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2个,其中工业项目不少于1个。
(五)招商活动任务。积极协助配合县招商中心开展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不少于2次。
(六)宣传报道任务。充分运用有关媒体资源宣传怀宁县投资环境不少于2次。
五、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一)自然人委托招商对象工作经费10万元/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招商对象工作经费20万元/年。
(二)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列入县招商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县招商中心分三次向委托招商对象拨付。
《合作协议》签订后,县招商中心及时向委托对象拨付总经费的20%;县招商中心考核认定委托对象工作任务完成过半时,按照《合作协议》再向委托招商对象拨付总经费的30%;剩余的50%工作经费待招引的新签约项目在怀宁完成固定资产实际到资(不低于100万元)后,县招商中心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向委托对象支付;未完成任务的,不再支付剩余经费。
(三)委托招商对象须向县招商中心出具符合财务规范的发票。
(四)委托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按协议约定期限落户投产后主营业务产生第一笔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起两年内,由县财政参照招引项目主营业务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怀宁县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5%作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商定奖励政策。
六、日常管理
(一)县招商中心负责委托招商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向委托对象提供我县投资环境及招商要素介绍、招商引资政策和重点发展产业招商指南等,及时通报我县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合作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和拟对接重点企业需求。
(二)县招商中心负责与委托对象保持日常联系对接,及时联合有关载体单位跟进委托招商对象提供的项目信息,必要时提请县领导高位推进。
(三)委托对象在接触到相关项目信息时,须及时报县招商中心登记备案,作为委托招商引进项目认定依据。
(四)引进项目的确认。委托招商对象引进的项目,须及时向县招商中心申报,并按照《怀宁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审核确认。
七、监督机制
(一)委托招商对象应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受托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委托对象如违反委托招商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县招商中心可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二)对引进项目和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委托招商对象,除依法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县招商中心负责经费管理及监督使用。
(四)县招商中心负责对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下年度委托招商工作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全程参与委托招商各个环节工作。
八、实绩考核
委托招商对象考核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另行制定。
本实施方案由怀宁县招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