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首位产业招商,加快产业集聚集群,提高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针对性,促进外来投资增量提质,推动叶集区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我区计划出台《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3版)》,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及各界人士于2023年4月2日前,就《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3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一、征集时间:
按照工作安排,征集时间为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主页(http://www.ahyeji.gov.cn/)点击“互动交流”或“意见征集库”栏目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叶集区中国中部家居产业园一楼,邮编:237431;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3版)(征求意见稿)》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4.联系人:廖安宁
5.联系电话:0564-2776328。
6.电子邮件请发送8521989762@qq.com。
六安市叶集区投资创业中心
2023年3月3日
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2023版)》起草说明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3版)》起草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资源要素日渐趋紧、项目投入产出比逐步提高、差异化竞争日趋激烈,各地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应作出了调整。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首位产业招商,加快产业集聚集群,提高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灵活性、针对性,促进外来投资增量提质,推动叶集区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根据政策、形势、要求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叶集区投资创业中心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3版)》。
二、起草过程
2023年2月,根据区委主要领导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形成《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3版)》(初稿)。2023年3月3日,区投创中心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3版)》(初稿)及起草情况事宜。随后,在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会议上专题研究《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3版)》(初稿),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商务局、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发表了意见建议。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意见征集。
三、主要政策依据
参照周边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明确编制目的、编制依据、扶持对象。适用于新引进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
第二章 一般工业项目。明确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进度奖励办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办法;厂房代建回购办法、闲置厂房租金收取办法、多层厂房奖励办法;单独供地项目和租赁厂房项目设备补贴办法;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给予资金扶持的办法;企业利用现有厂房转型升级的各项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在约定期限内形成收益后的补助办法;对新引进的使用零担物流的工业企业,达到要求的给与财政补助;对工业地产项目给予建设成本补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奖励;建设期间行政规费全免;第三方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解决。
第三章 化工工业项目。明确化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奖励、企业个人所得税奖励办法;建设进度奖励、厂房代建和资金扶持参照一般工业项目政策执行。
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项目。明确专业市场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投资运营奖补分三节点给予奖励,未按约定时限完成的扣除奖励办法;三免两减半给予本级财政贡献奖励办法;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连续五年全额奖励给个人;专业市场类项目可分期建设,分期兑现优惠政策;其他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五章 建筑业项目。明确区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注册、设立子公司的分等级给予奖励,区内建筑业企业升级相应资质的同等享受奖励;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分等级给予奖励。
第六章 “一事一议”。明确“一事一议”实行细则。
第七章 附则。明确涉及按本级财政贡献额奖励最高奖励比例;扶持(奖励)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废止《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2版)〉的通知》(叶政〔2022〕1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区投创中心负责解释,适用新项目,不溯及过往,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3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抓叶集、促崛起、聚特色、塑产城”工作部署,围绕“两中心一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产业集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
第二章 一般工业项目
第三条 新引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主导产业延链、补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不少于15万元/年。项目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出让,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
第四条 建设进度奖励。对单独供地首位产业工业项目按协议约定建设期对全部厂房建设进度达基础正负零、主要生产设备进场安装、建成投产三个节点,分别给予1万元/亩、1万元/亩、2万元/亩建设进度奖励,若一、二节点没有按时完成,可在第三节点累计兑现,第三节点没有按协议约定时限完成的,每延迟一个月,扣除应兑现奖励资金的20%,扣完为止。
第五条 贡献奖励。
(1)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一般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分别为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1亿元,不含5亿元,下同)的,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5-10亿元的,前三年按100%、后五年按50%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前五年按100%、后五年按50%给予奖励。代建厂房项目先按除厂房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享受对应政策;在约定回购期内完成回购的,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完成回购之日起,享受对应的财政贡献奖励政策,并从约定投产之日起补齐同等规模项目对应政策的差额部分财政贡献奖励。
(2)单独供地一般工业项目在约定的合同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征收额产生的本级财政贡献100%奖励;生产经营期间亩均税收达到5-8万元、8-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土地使用税实际征收额产生的本级财政贡献的50%、80%、100%给予奖励。
(3)担任叶集区项目的企业高管(不含中层)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8年奖励给个人。
第六条 厂房代建。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两新”产业项目和高端装备制造项目,可由国投集团代建厂房,建设有特殊要求厂房的,企业须按厂房预算造价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内容在协议中约定:
(1)厂房回购。从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回购的,按成本价计算回购金额;3-5年回购的,按市场价(比照新厂房)计算回购金额。代建保证金可抵扣最后一次回购款。不能按时回购的,企业须按未缴纳回购款比例承担相应厂房租金,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承担代建厂房投资利息,直到付清回购款为止;回购期满仍未启动回购的,取消回购权利,国投集团收回土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2)收取闲置厂房租金。在厂房回购完成前,约定投产时间1年后,存在整栋厂房(含一个完整楼层)闲置或对外出租的,国投集团对厂房闲置或对外出租部分从交付之日起按一楼10元/平方米/月、二楼8元/平方米/月、三楼6元/平方米/月、四楼及以上5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厂房租金。
第七条 多层厂房奖励。单独供地的一般工业项目建设两层以上(含两层)的多层厂房用于生产的,按建设楼层进行补贴,二层按400元/平方米、三层按600元/平方米、四层及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
第八条 设备补贴。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单独供地一般工业项目,按照约定建设期限内采购新设备用于生产的,根据新设备采购额度按超额累进法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0.5-1亿元(含0.5亿元,不含1亿元,下同)部分的,按10%给予补贴;1-3亿元部分的,按15%给予补贴;3亿元以上部分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补贴分两次兑现,第一次在正式投产后兑现80%,第二次在投产一年后兑现20%。
租赁厂房项目按以上对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但补贴应与约定时间内产值和税收挂钩兑现。在约定回购期内完成回购的,补齐同等规模项目对应政策的差额部分补贴奖励。
享受补贴设备5年内不得离开叶集,否则追回补贴资金。
第九条 资金扶持。对新引进在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发明专利等项目,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资金同比例到位,投资方以固定资产(含设备)对政府参股资金提供担保,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转型。对转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新项目参照新引进项目兑现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因转型新购置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按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建筑模板企业因转型我区主导产业项目,新购置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按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在项目建成投产时兑现50%,建成投产一年后兑现剩余50%。)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科技团队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我区新建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在约定周期内实现转化并形成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后,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估额(购买科技成果的按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物流补贴。对新引进的使用零担物流的工业企业,年缴纳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企业年纳税额的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工业地产。对在约定建设期内新建厂房累计达3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地产项目,按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款和配套工程)10%给予补助。兑现节点为:厂房结构封顶后兑现20%,竣工验收后兑现50%,剩余30%待招商实现约定目标后兑现;投资企业可按自然层数或批准的规划进行产权分割(公共服务用房除外),可向符合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租赁或出售,出售过程中购买方产生有关交易税费可先缴纳后奖励,奖励比例为缴纳税收产生本级财政贡献的80%。投资企业自主经营的,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
第十四条 新建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期间行政规费一律全免。
第十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涉及项目规划设计、审图、环评、能评等项目开工前的第三方收费,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予以解决。
第三章 化工工业项目
第十六条 新引进单独供地化工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大、亩均效益高的专精特新类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可适当放宽。投资强度原则不低于3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年;化工工业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出让,出让价格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
第十七条 贡献奖励。项目自约定建成投产年度起,超过亩均税收40万元以上的部分,连续 5 年给予对本级财政贡献部分100%奖励。担任叶集区项目的企业高管(不含中层)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8 年奖励给个人。
第十八条 建设进度奖励、厂房代建和资金扶持按照一般工业项目政策执行。
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十九条 专业市场。是指在我区新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亿元,亩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年。
(1)投资运营奖补。按不超过其用地成本的30%给予投资运营奖补。奖补分阶段兑现,分别在基础出正负零、主体工程完工、正式运营(开业率50%以上)三个节点给予奖补,三次比例分别为40%、40%和20%;若第一、二节点没有按协议约定完成,可在第三节点累计兑现,第三节点没有按时完成的,每延迟一个月,扣除应兑现奖励资金的10%,扣完为止。
(2)贡献奖补。对市场建成运营后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的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的100%,后2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全额奖励给企业(奖补不含房屋销售部分财政贡献)。担任叶集区项目的企业高管(不含中层)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5年奖励给个人。
(3)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专业市场项目,可按照不超过其用地成本的50%给予投资运营补贴。
(4)专业市场类项目可分期建设,原则上不超过2期,总建设工期不超过5年。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挂牌供地,分期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则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重新核定奖补。
第二十条 其他服务业项目。新引进在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不含房屋销售部分)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填补我区现代服务业空白的,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的10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
第五章 建筑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区外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或设立子公司,对于新引进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在区内实现税收贡献后,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区内建筑业企业升级至相应资质的,给予同等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贡献奖励。新引进建筑业企业自迁入我区之日起3个年度内,根据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按照200万元以下、2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40%、50%、60%的奖励。
第六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化工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两新”产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主导产业强链补链配套项目,以及填补我区现代服务业空白的重大项目和带动性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品牌影响以及贡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按本级财政贡献额奖励条款累计最高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财政贡献额。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协议签订中,须在投资总额、项目进度、房屋出售转租或土地转让等方面进行双向约定,并附严格可行的违约救济、赔偿条款加以保证。
第二十六条 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优惠政策与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执行期限内,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新项目,不溯及既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2版)〉的通知》(叶政〔2022〕1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区投资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