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08 16:00:04 阅读量: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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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和做大做强本土企业,促进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鼓励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以先进制造为主攻方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特别是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业、铝工业等主导产业项目,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者指在修武县投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企业指投资者在修武县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兴办的企业。

第二章 注册审批

第四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商事登记窗口”和“工改窗口”开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企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招商单位、县政数局、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实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发照。凡是手续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当场受理、当天办结。属省、市审批的项目,由招商单位、县政数局、责任单位协助企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证照时,免收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规定不得免征的费用外,一律免予征收。

第三章 企业奖励项目

第六条 项目落户奖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的生产性企业方可入驻“一区两园”(修武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铝转型示范园、热电综合利用产业园)。1亿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摘牌价缴纳土地款后,高出12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等额奖励。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摘牌价缴纳土地款后,高出10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等额奖励。

第七条 项目建设奖

凡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业)投产达效后,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现有企业扩建,享受同等政策。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

对入驻“一区两园”的生产性企业,经我县评估认定在协议签订的投资期限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从投产纳税之日起,以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第1年等额奖励,第2至3年50%比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从投产纳税之日起,以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第1至2年等额奖励,第3至5年50%比例奖励。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超过4元/平方米·年以上部分,连续三年等额奖励给企业。以上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科技、科研创新。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奖

对国内外五百强企业及带动能力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财政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条 产业培育奖

鼓励县内企业根据自身主导产品,吸引相关上下游配套企业到我县投资,形成相关主导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条。对企业自主引进的关联配套企业,能够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的,按照当年所引进的配套企业形成采购或销售关系的,连续三年给予引进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当年交易额分别达到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上、5000万以上的,且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达30万元以上的,按30万、50万、100万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奖

企业总部迁至修武县,分支机构在修武县外的法人机构,自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起,经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对本县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比例和年限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资产盘活奖

投资者利用停产、半停产企业的闲置资产投资工业项目或收购本县现有企业、实现上档升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安置企业人员的前提下,按照第八条规定对合资、合作企业予以奖励,并按照资产交易契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

对停产、半停产企业主动联系外来投资企业盘活自身闲置资产的,按招商引资第十七条享受引荐人奖励。

第十三条 高管人才奖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按照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三年)。

第十四条 委托招商奖

与县政府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并确定年度招商目标任务的委托招商单位,新建招商项目或集团式招商项目、盘活利用停产或半停产企业,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且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被委托单位或被委托人,奖励兑现的方式、时间依据第十八条;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按招商引资第十七条享受引荐奖励。

第十五条 本县企业在原有基础上在工业园区新建企业的,或对外开展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以上标准的,享受第六条、第八条(税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享受本条优惠)、第十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财政奖励政策的兑现,项目建成投产(营业)后,由纳税人持纳税凭证申报、商务局认定、财政局审核办理。具体条件是:

1.建设项目必须在我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以项目开始投产纳税为准。

2.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交易额,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章 引荐人奖励

第十七条 引荐人奖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按实际投入的1.5‰计奖。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按1.5‰计奖,超出部分按1‰计奖。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按1.5‰计奖,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按1‰计奖,1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5‰计奖,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职工评优评先、晋级晋档和干部提拔时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引荐奖励确认

投资协议签订后,引荐人应及时持投资人和项目入驻乡镇出具的证明到县商务局填写引荐人登记表。具体条件是:

1.引进的建设项目需在我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登记注册,项目按投资协议如期履行。

2.引进的实际投资额,须由商务局牵头,会同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3.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人,确有2个以上引荐人的,应自行协商分割比例并以书面形式报县商务局。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合同正式签订之后,由县政府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项目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形成决议,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落实。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在建设及生产经营期内,县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帮助调解各类经济、民事纠纷,积极地提供各项服务。凡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组成一套班子全程服务,直至该项目竣工投运。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为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料件,以及指定保险机构;严禁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投资企业利益。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获得奖励款项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获得奖励款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的企业负责人根据修武县工业强县大会的有关精神享受各项礼遇。

第二十五条 实行柔性执法,除涉及安全、环保等重点领域外,对企业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的轻微违法行为,落实“首违不罚”相关规定,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第六条土地出让金财政奖励部分不包含:

1.土地契税及土地出让金上解部分。

2.公共用地每亩补偿款2万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我县颁布的优惠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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