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寿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来源:寿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03-06 16:00:58 阅读量: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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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年,县政府印发《寿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寿政文〔2021〕126 号),并明确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结合寿宁用地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针对政策中第4小点“对新引进的工业生产性规模企业(不含矿山、电力企业, 下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按出让地面积计算,每亩达到10 万元以上的,自每亩达到 10 万元的第一年起连续 5 年给予奖励。第一年按照企业对本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90%,第二、第三年按 70%,第四、第五年按35%奖励给企业。年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增加补充规定:

1.针对《寿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寿政文〔2021〕126号)中第4条,政策享受对象扩展覆盖至租赁厂房企业。租赁厂房企业核定标准为:与县委、县政府招商或县委、县政府授权委托相关单位签署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一事一议”等形式新引进的、通过租赁获得厂房使用权的工业企业,且企业在2021年后入规纳统。厂房面积按租赁合同(协议)予以确认。

2.为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县工信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乡镇负责,核验抽查租赁厂房的企业实际使用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立即返还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参与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3.新拓展覆盖享受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可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扣除已享受年度顺延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寿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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