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梅溪镇关于规范辖区内非招商引资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梅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06 17:00:56 阅读量: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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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亩均论英雄”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开展梅溪镇“6+N”亩均提升行动,同时也为了提升梅溪镇辖区厂房综合利用水平,提高区域经济发展质量,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经梅溪镇党委研究,决定对辖区内非招商引资企业入驻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驻企业标准

引驻企业须已完成竣工验收,符合规划、消防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属合法建筑,厂房产权明晰,未有经济纠纷等状况。

二、入驻企业标准

1.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导向(重点以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行业为主,特殊情况另行商定,以产业目录为准),企业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等必须满足相关国家规定。

2.项目投产主要设备通电运营12个月后一年内销售收入须达到400万元/亩,亩均税收须达到2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实缴税收÷亩数,租赁面积按照1000㎡为一亩统计。(亩均税收详见名词解释)

三、审批程序

1.引驻企业:需填写梅溪镇闲置厂房引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承诺书(见附件2)、业主房产证等相关资料报经发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招引。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2.入驻企业:需填写企业入驻申请表(见附件3.4),并同时向梅溪镇经发办提供附件1和附件2材料。企业原则上需提供新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原项目的工商登记、立项、环评、能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3.项目审批:县外项目由招商局及分管领导审核,县内项目由经发办及分管领导审核,最后均统一交由经发办备案。根据拟入驻项目来源会同招商办、村镇建设办、安监站、环保所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准入联合会商后分别报分管领导,在各分管领导提出相应意见后由经办人签字确认新项目能否入驻(分别见附件3.4)。3个工作日内,将会商结果告之引驻方和入驻方,经会商通过的企业,双方才可签订协议,协议须提供给梅溪镇经发办登记备案。入驻企业必须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启动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等登记、变更手续,工业项目需办理安吉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及环评手续,原则上4个月内须完成属地化手续。

四、工作保障

园区成立企业厂房出租管理领导小组,由梅溪镇镇长任组长,常务副镇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经发办,经发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有关要求

1.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结构、功能和用途,未经约定和批准,不得转手再次引驻。

2.做好用水、用电、防火、环保等工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入驻企业必须服从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做到依法经营,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需按照相关要求向企业所属乡镇缴纳企业支付工资保证金。具体缴纳办法参照梅溪镇《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企业迁出后可申请退还。

4.入驻企业须向梅溪镇缴纳税收保证金,按照5万元/亩缴纳。达产一年后如未能达到《入驻申请表》承诺应缴税收数额,则保证金予以没收。如连续三个年度达到要求,则予以退还。

5.引驻企业须配合园区做好入驻企业的管理工作,入驻企业发生变动,应在次月向经发办上报变动情况。

6.对本文件通知实施后未办理项目入驻手续企业,梅溪镇将联合市场监管局、城管、税务、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法规联合执法并依法处理或取缔。对于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擅自将厂房对外引驻的业主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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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相关名词解释

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其中:承租企业亩均税收=承租企业税收实际贡献÷承租企业分摊用地面积。

(一)企业实缴税收=各类税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说明:

1.增值税等于增值税当年实际净入库数(不包括“免抵”税额调库数)+生产型出口企业当年实际产生的“免抵”税额。

2.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3.税收不包括稽查查补税款和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其他一次性入库税款。

4.依法征前减免的,减免额计入在企业上缴税收之内进行评价。先征后退的,以征缴数计算。

5.民政福利企业其所得税按照企业执行政策优惠前的应征数计,同时企业需提供符合条件残疾员工不少于半年的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记录,由民政局和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审核相关资料。

6.所涉税收统计时间口径按照评价年度税务统计时间。

(二)实际用地面积:以实际占用为原则,评价年度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

说明:

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

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统一按每1000㎡折算成1亩计算。

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

4.对“一企多地”的,则参考企业用电抵扣成本的配电表用户安装情况,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其他数据也合并计算)。

5.对于“一地多企”情况,应把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调查对象。

6.对于租赁厂房的企业实际租用5000㎡(折算为5亩)以上的,单独统计并评价。无完整用地数据的,由园区、乡镇(街道)会同国土部门进行入企核对、实测。

来源:梅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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