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亩产论英雄”为 导向,鼓励和吸引客商在本市投资兴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在武穴市范围 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同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符合准入条件的各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对企业的奖励支持或补助资金,与企业的亩产贡献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武穴产业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投资进度等规定。
(二)签订投资协议和承诺书,明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平销售收入或经营贡献、建筑容积率等指标。
(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履行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
第五条 项目准入条件
( 一)工业项目。 除租赁或购买闲置厂房的工业项目外,其他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市级工业园区或镇工业集中区。
1. 租赁或购买闲置厂房。 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 开工后一年内达产、达产后亩平销售收入不低于150万元,原则上不在园区外新征土地用于扩大再生产。
2. 镇工业集中区。 引进新增用地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4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达产后亩平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3. 市级工业园区。 引进新增用地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达产后亩 平销售收入不低于250万元。其中,医药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额不低于10亿元(落户马口化工园一期、二期延链补链强链项 目及腾笼换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为1亿元以上、10亿元 以下),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项目实现税收不低于30 万元/亩;建材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投资强度 不低于200万元/亩(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4000万元及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落户到刊江 高新技术产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二)其他项目。 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 万元及以上。文化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现代物流项目在1亿元及以上、商贸流通项目在4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项目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章 项目扶持措施
第六条 工业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支持
对符合准入条件,落户到园区的工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 一)项目用地支持。 项目用地通过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不低于10.6万元/亩,其中,刊江高新技 术产业园不低于12.6万元/亩。对于分期供地的项目,地价按照实际供地时土地政策执行。耕地占用税由土地储备机构缴纳。
道路分摊费用由城投集团按照该地块征收时支付土地补偿 费标准向企业收取;道路分摊费用在兑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时收取,不享受招商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费时一并收 取。道路分摊面积计入项目投资强度的总用地面积时,道路分摊 费用同时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道路分摊面积不计入项目 投资强度的总用地面积时,道路分摊费用也不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落户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审计达到约定标准,按审计部门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至1亿元(含本数)的项目,按审计部门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5亿元(含本数)的项目,按审计部门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至10亿元(含本数)的项目,按审计部门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5%给予补助。
落户马口化工园一期、二期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及腾笼换鸟项 目,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亩平税收达30万元的医药化工 项目,可按不超过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5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 助;亩平税收达40万元的医药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可“一事一议”。
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支持的,最高补助不超过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90%。
(三)经营贡献奖励。 企业自投产达到协议约定标准后的次 年度起,可享受五个年度的经营贡献奖励。前三年按照本级财政 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财政贡献仅 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扣除上级财政返还后的本级财政实得部分。
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五年内对本级财政贡献总额。
(四)配置资源项目分类奖补支持。 一是港口岸线、矿山资 源类建材项目原则上不享受优惠政策支持。其中,对开发科技含 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新型建材产品的现有矿山企 业,以及参与我市优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经济实力强的新 型建材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从事优质矿产资源精深加工的 高新技术矿山企业,通过联席会议程序优先审批出让优质矿产资 源,出让价高于普通矿产资源市场价格;对以高科技精深加工项 目之名,行普通建筑石料开采经营之实的矿山企业,收回优质矿 山出让权,并由税务部门依法惩处。二是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按 照《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措施》(武办发〔2022〕12号)的有关要求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并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第七条 外资项目支持
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按每年实际利用外资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 首店项目支持
对全国和全省知名连锁企业在我市开设首店,并进入商贸限 上企业或规上服务业,经评审认定,根据开设首店租金或建设成 本等核定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0%和10%的支持,全国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全省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一事一议”项目支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医药化 工和建材类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的医药化 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和5亿元 及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特别重 大的文化旅游项目,年销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电子商务项目。
(二)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三)年缴“两税”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及其它高税收类项目。“两税”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年缴税达40万元/亩的新增用地医药化工项目。
(五)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全球前50强化工企业及主板上市公司投资的高科技工业项目。
(六)补链、延链、强链等延伸产业链条、拓宽产业幅度、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项目。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产业龙头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
(八)促进武穴发展的外向型产业或科技创新型项目。
(九)重大人才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引领项目。
(十)涉及全市重大产业建立的专业研发机构。
凡申请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若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不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第三章 招商激励奖励
第十条 建设期奖励。项目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先建后 验手续之日起,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下(含本数)的项 目12个月、1亿元至5亿元(含本数)的18个月、5亿元至10 亿元(含本数)的24个月、10亿元以上的30个月为基准,如 期完成的,按审计部门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给予投资建设期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招商激励。各类社会力量为武穴招引项 目可享受有效信息奖励、招商经费奖励、项目签约奖励和项目投 产奖励。有效信息奖励、招商经费奖励、项目签约奖励,具体比 照《黄冈市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激励措施》(黄招组发〔2022〕 2号)文件执行。对成功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 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实际到位资金的1%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按 照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兑现70%,达产后兑现30%。该
奖励措施自供地之日3个年度内有效。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 别突出的,对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记功嘉奖、职级晋升、提拔重 用。产业招商分局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第四章 科技创新、企业人才支持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创新(创建)研发平台(机构)、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品牌、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上市(挂牌)、 做大做强或进规、高层次科研人才的奖励按照《武穴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武穴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武政办发〔2022〕9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 的高管人员设立绿色就医通道;对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章 优化环境支持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按照《武穴市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市领导包保服务制,由一名市领导挂帅、 一个部门牵头、 一套专班跟踪服务、 一个项目秘书代办,为落户企业提供全程跟踪及代办服务。
第十七条 “12345”营商环境涉企投诉直通车负责受理招 商引资企业各类投诉事项,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企业未达到约定目标的,将以亩均投资强度、税 收贡献作为两项关键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考量后,按比重兑现部分 扶持政策:两项关键指标中只有一项达标的,兑现政策比例不超 过约定的80%;两项关键指标均未达标的,兑现政策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九条 坚持正面激励支持与反向约束倒逼相结合。正面 激励支持:根据企业完成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用地 规模、亩均产值四大指标的先后,确定优先供地顺序,并建立相 关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全程重点跟踪服务。反向约束倒逼: 企业摘牌时按照每亩实际出让价格的20%缴纳项目用地保证金,待达到约定的缴税目标后全额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市级工业园区指:湖北武穴经济开发区(含刊江高新技术产业园)、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湖北省智能化新能源船舶产业园;镇工业集中区指:梅川镇工业集中区、花桥镇工业集中区、龙坪镇工业集中区。
第二十 一 条 全市各产业因发展需要,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 定专门的扶持政策。已出台扶持政策的,由产业链牵头单位负责按相关文件执行;暂未出台扶持政策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武穴市内其他政策奖励 条款重复的,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 的除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除明确奖 励给个人的资金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 经营。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 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继续按照原协议载明的优惠政策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穴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来源: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