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 (试行)

来源:凉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02 17:00:31 阅读量: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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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打造政策洼地,吸引 更多优秀企业入驻和高质量项目落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凉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 (试行) 》。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凉城县的产业、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政策的项目,且项目投 资主体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规模为:一次性固定 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 (不含土地费用) 以上的工业类项目;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 (不含土地费用) 以上的 农牧业项目、绿色农畜产品加工项目、三产项目及一二三产 融合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 (不含土地费 用 ) 以上的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或带动就业达到 200 人以上 的其他项目。所有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 30 万元/亩。 ( 以 上项目包括 “飞地”项目和现有企业引联重组、技改升级项 目。房地产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 )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 (不含土地出让投入) 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设期第一个年度内,完成厂房和设备 投资总额 50%以上资信良好的企业, 以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 县级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 由政府按照 50%的比例给予基础 设施建设扶持,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

办理,使用期满后,企业可以优先续期,租用集体的土地使 用期满后可优先续租。

第三条 对拟在凉城县建设的项目,县政务服务局安排 专人从项目立项审批开始到项目落地全程协助办理相关手 续,尽力缩减审批时间。前期手续审批一般不得超出 30 个 工作日。

第四条 若企业对生产厂房有代建需求的,可 “ 一事一 议”,在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采取先建设后转让的方式, 通过签订代建协议,由政府资金或政府协调其他社会资本代 为建设,约定年限内企业租用。 由政府资金 (包括乡村振兴 资金、易地移民后续产业资金、扶贫资金等) 代建的,约定 租赁期满后,企业以成本价 (含融资成本) 进行回购,之前 所交租金 (扣除政府资金规定收益后) 可全部抵顶回购款。

第五条 对新引进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优先用于企业所在园区内基础设 施配套建设。

第六条 从事技术研发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就地转化

的,产生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不含土地费用) 企业或个人,以固定投资额度 (不含土地费用) 的 1%给予一 次性研发奖励,奖励上限 100 万元。

第七条 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待遇的前提下, 政府部门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在我县投资企业 生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 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高端技术人才, 自在我 县缴纳首笔个人所得税起 5 年内,按其给地方新增财力的贡 献为计算基数,由县财政按前两年的 100% 、后三年的 50% 给予奖励。 同时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时可优先享受凉城县 优质医疗、教育资源。

第九条 投资新建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 自治区实行目录定价的,按定价执行;实行指导价的,均按 照下限收取。

第十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电执行现行内蒙古 自治区西部电网电价及优惠电价,对用电大户政府积极协助 申请成为自治区电力多边交易大用户享受优惠电价或协议 直供电价。

第十一条 凉城县范围内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 性奖励 1000 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奖励 600 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成 功挂牌,给予费用补贴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对当年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 员开展技能培训, 由项目所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取 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 ( 内 人社发〔2019〕12 号 ) 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 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人社发〔2019〕60 号 ) 文 件规定,根据类别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对各社会团体、企业、 民间组织和项目引荐 人 (公职人员除外) ,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引进投资者在凉城 县范围兴办生产性企业的,且项目引荐人在凉城县投资促进 中心备案登记并获得政府批准的,在企业落地投产后,由政 府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给予奖励。奖 励额度为:0.5 亿-1 亿元的奖励 10 万元,1 亿-2 亿元的奖 励 20 万元,2 亿-3 亿元的奖励 30 万元,3 亿-5 亿元的奖励 40 万元,5 亿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奖励依照项目推进进度 分批给付,按厂房建成、设备进场、投产运营三个阶段,分 别给付奖励额的 30%、40%、30%。公职人员作为引荐人的, 不予进行经济奖励,可采取表彰嘉奖、考核加分、评优评先 或适当物质奖励等形式进行奖励激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的 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企业、项目,按照国家、 内蒙古 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特大项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 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实行 “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企业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能耗 用水严重超标等问题受到处罚的及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

本措施由凉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奖励、兑现由凉城县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实施。

来源:凉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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