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推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甘政办发〔2021〕14号)《庆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庆政办发〔2019〕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省外境外企业或个人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各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央企投资项目和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县商务局、发改局负责认定)
第三条 优先保障符合生态产业、总部经济、东部优质转移产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供应。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对涉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限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县自然资源局、工信局负责落实)
第四条 对2025年12月31日前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省级分享留成县级的15%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批,用于招商引资、改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县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人行正宁支行负责落实)
第五条 对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循环经济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县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六条 被省政府认定为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单位年薪不低于15万元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其全年在我省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补。奖补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县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七条 对信用保证保险增信的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0个基点。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实行不超过1.5%的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县财政局、人行正宁支行负责落实)
第八条 将新建非公企业纳入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政策享受范围,凡按规定扶持到新建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县人社部门落实扶持政策,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九条 落地投资奖。对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引资人(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等非考核主体和个人,公务人员除外)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积极申报市级奖励。对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乡镇和产业链招商专班、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投资额大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县政府按照其投资额、综合运营效益给予奖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条 招大引强奖。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经权威认定的“三个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总部机构,视其投资运营综合效益和经济贡献情况,县政府为企业申请省市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税务局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经济贡献奖。对省级重大招商项目单位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的比例为60%,第三年、第四年的比例为70%,第五年比例为80%。(县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正宁县境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均按照《正宁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正政办发〔2018〕46号)规定,给予3万-3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全力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五通一平”(道路、电力、通讯、供水、排水及平整场地)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排水方面,厂区内部环保设施及排水由企业承建,厂区外部排水由县、乡政府负责。(县商务局、各项目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达到多项优惠奖励的,按奖励办法具体规定执行。同时达到省市县奖励标准的,只按省级奖励执行,不享受市县级奖励;达到市县奖励标准的,只按市级奖励执行。(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投资额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进行评审筛选,申报省市列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领导包抓和专班推进机制,制定“一名领导、一个班子、 一套方案、一张清单”推进方案,优先给予土地供给、财政奖补、要素保障等支持。(县商务局、发改局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对入驻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企业,根据企业投资到位资金、年产值及税收,可减免三年至五年厂房租金,具体以企业入驻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县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