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开发区条例》、《大连市招商引资下沉财力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6号)、《关于充分发挥〈大连市招商引资下沉财力政策实施办法〉作用 全面促进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大经合办发〔2021〕78号)、《关于规范涉企政策优惠有关事项的通知》(大财预〔2022〕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市深化园区改革的补充意见》(大委办发〔2020〕40号)、《关于优化园区规划布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委办发〔2020〕51号)等园区改革文件规定,为促进瓦房店市产业做大做优做强,推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研究决定,赋予产业招商服务平台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政策内容
1.瓦房店市域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产业招商服务平台新设立或从瓦房店市域外迁入、且瓦房店市域外企业或自然人(以身份证证件发证机关地为准)符合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不包括居住类房地产企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招商入驻企业迁入前的三年内,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划内没有过工商登记记录;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2.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产业招商服务平台实际招商引资成效,综合考虑企业项目投资、带动就业、吸引人才等方面,统一对平台按照招商入驻企业每月的营业收入情况进行阶梯式奖励。其中,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内,给予最高不超过1.5%的奖励;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6%的奖励;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奖励。
本扶持资金全部用于招商入驻企业运营补贴,由产业招商服务平台按月进行整体申报,平台根据招商入驻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奖励。其中,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重大战略投资者投资的特大型或有特殊贡献、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迁出或注销,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离本市或注销需退还所获得奖励资金;招商入驻企业若在瓦房店市投资建厂,根据实际投资、建设情况,按照瓦房店市政府和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所有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
3.产业招商服务平台负责上报招商入驻企业扶持奖励资金材料,由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于平台,由平台发放给招商入驻企业。对企业发展中存在欠税、严重失信、恶意欠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得给予扶持奖励。对招商入驻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对于有风险预警的企业进行清退并返还全额扶持奖励金。对招商入驻企业采取防控措施,严禁企业虚开、空开增值税发票,对特殊行业(化工类、金融类、再生资源类等)提前调研、把控风险,上报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入驻。
二、政策保障
为充分发挥产业招商服务平台作用,按照深化园区改革要求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切实满足和支持园区发展建设资金需求,充分调动园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园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产业集聚壮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考核奖励
为鼓励完成和提升大连市对瓦房店市实绩考核相应经济指标,以及辽宁省、大连市对园区考核成效,由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成立评审委员会,每年对产业招商服务平台完成指标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详见附件)
文件试行时间为三年(202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期间,招商企业自入驻“中国轴都大厦”(钻石街369号)之日起,连续享受三年扶持政策。政策到期后,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平台具体招商情况进行调整。
来源: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